企业在筹建期获得政府专项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2018-08-24卜文重庆天健光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会学习 2018年23期
关键词:企业
卜文 重庆天健光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一、关于筹建期和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见表1)

表1:
二、目前存在税收争议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企业在获得政府专项补贴时,一般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除非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才允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才是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在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在筹建期获得的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专项补助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尚没有特别明确规定。有一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只要政府专项补助不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三个条件,企业获得的政府专项补助当期就应该在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有一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正处于筹建期,企业应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执行,不确认筹建期的损益,当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筹建期获得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一)案例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主要从事节能材料的生产,目前处于筹建期,预计2019年才开始正式生产经营。在2017年度,A公司发生厂房修建支出9,000万元,筹建期的筹办费支出600万元,获得地方财政专项补助1亿元,上述收入和支出分别计入了会计的在建工程、开办费和递延收益科目,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二)政府专项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假设A公司获得的1亿元地方财政专项补助,公司能够提供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拨付文件以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对该笔资金以及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那么该笔资金可以在税法上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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