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离婚易,宋朝单身多
2018-08-23赵越
畅谈 2018年9期
赵越

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离婚协议书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以为离婚协议書是近代才出现的新生产物,但实际上,在我国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离婚协议书”。
唐朝的婚姻制度更自由
在敦煌出土的唐朝“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大意是: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使彼此得以解脱。希望你旧貌换新颜,再攀高枝,这样总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离婚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内容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唐朝的婚姻法《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1.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2.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3.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虽然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的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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