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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8-08-22王栋

检察风云 2018年13期

王栋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家庭收入的稳步提升,家庭成员无论是代表家庭还是作为个人,与他人的金钱往来愈发频繁,随之而来的民间借贷关系也日益增多。一般而言,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各类民间借贷关系仅仅约束合同的签订主体;然而,鉴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殊法律地位,当民间借贷碰上夫妻关系从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定程度上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并于2017年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本文旨在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实务经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证明责任做一简要分析,以供参考指正。

“夫妻共同债务”的文义解释

《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定义,只在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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