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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骗取征地款构成贪污罪

2018-08-21刘静李轩甫

新农村 2018年19期
关键词:管理工作

刘静 李轩甫

【案情】

2008年8月,海南省保亭县政府拟征用该县某村土地,县拆迁办对该地块的权属不明,便口头要求该村村民小组组长左某协助指认地界、提供被征农户名单。左某在指认地界过程中,将其母亲的土地虚报在被征土地内,骗取土地赔偿款4.3万余元人民币,后来又获得政府奖励款1.7万余元人民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左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左某欺骗县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将本不是被征用范围的土地虚报为被征用土地,获得赔偿,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左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左某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相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村民小组组长应属于此类人员。左某在协助县拆迁办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母亲的土地纳入征地范围,骗取赔偿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评析】

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是第二种意见,左某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

左某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否适格,是本案争论的焦点。村民小组是最基层的农村组织,改革开放后,农村逐渐成立以村委会为基层组织中心的管理模式,整合原有的生产队,成立了村民小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采用了列举加概况的模式,“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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