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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负债是一种法定义务

2018-08-21商思争易爱军

会计之友 2018年11期

商思争 易爱军

【摘 要】 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证了自然资源负债是政府承担的法定义务,是红线内被损害的应由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资产损失金额,红线外可开发部分不存在自然资源负债。该观点与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理论、国家治理理论、相关法学观点是一致的,也是在实践中简单易行的一种自然资源负债确认和计量方法,体现了政府依法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受托责任的要求,有利于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披露的生态文明建设作用。但是,应健全高层次立法以明确政府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红线、承载力和补偿标准等的测算也应科学合理,同时应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及其交易制度,以便明确责任主体。

【关键词】 自然资源负债; 生态红线; 法定义务

【中图分类号】 F23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1-0018-05

2015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要求在呼伦贝尔市、湖州市、娄底市、赤水市、延安市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要求“2018年底前编制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1 ]。目前试点工作取得了进展,湖州市、呼伦贝尔市已经试编出了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但是当前试点核算在内容上还比较有限。(1)核算范围仅限于土地、林木、水三种主要资源;(2)核算层次仅限于实物核算,只能提供各种资源的实物量数据,尚不涉及资源估价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价值量核算;(3)核算内容主要集中在资产,有关自然资源负债的定义和核算尚处于空白”[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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