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出意外 法律责任各不同
2018-08-20赵世信张兆利
新农村 2018年10期
赵世信 张兆利
在老朋友聚会、家庭聚餐等各类应酬中,若饮酒过量,轻则伤身,重则害命。如果喝酒时只记得酒席上的规矩,而忽视了相关的法律风险,一旦“喝”出意外,有关参与者可能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一些过往案例可以提供警示。
老板滥饮殒命 苦果自己承担
某企业组织职工会餐。席间,老板张某本不胜酒力,但不听劝阻,自斟自饮并频频向其他职工敬酒,不久即醉倒,被扶入宿舍休息。第二天早晨,人们发现张某已窒息身亡。张某家属认为同饮职工对其醉酒身亡负有责任,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同饮职工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醉酒身亡,如果纯粹是自斟自饮,理所当然应当责任自负。我国民法总则第17条、第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喝不喝酒、喝多少酒,完全可以自己做主,他也能预见到饮酒过量对身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但其自斟自饮过量导致身亡,系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责任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设宴请客喝酒 莫忘附随义务
吴大伯在酒店给儿子置办婚宴。畅饮中,客人赵某醉倒在餐桌旁,吳大伯便在酒店开房让他休息,并安排一名亲友照看。次日凌晨两点多,同住人发现赵某情况异常,吴大伯闻讯赶到房间后,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当医生赶到酒店时,赵某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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