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传播中编码的多程性及其编码策略
2018-08-16刘学民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刘学民
(河北医科大学 法制工作办公室,河北 石家庄050017)
对于法律传播或者任何一种传播形态来说,增强传播效果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永恒的问题。虽然我国开展的有组织、大规模的全民普法活动已经进入“第七个五年规划”时期,但是如何更好地提高法律传播效果,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法律传播是一种具有自身特殊性的传播形态,在法律传播过程中,法律信息的编码并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呈现出多程性的特点,这种多程性植根于法的运行过程和法律信息的存在方式之中,同时,编码的多程性也决定了其特殊的编码策略。
一、法律传播编码多程性的表现
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一般认为要经过编码与译码两个环节(当然,完整的传播过程还包括反馈环节等)。编码,指的是传播者将信息转化成便于媒介载送、便于受传者接受的符号的过程。译码,指的是受传者将接收到的符号还原为传播者所要传达的信息的过程。
在一般的传播形态中,编码往往是一次完成的。例如,在十分常见的传播形态“新闻传播”中,信息的传播过程是:传播者把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转化为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符号(即“编码”),通过一定媒介传递给受传者,受传者对获得的符号进行解读(即“译码”),进而了解到该新闻事件。相应地,在这个传播过程中涉及三个“现实”,即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媒介所反映的“符号现实”(Symbolic Reality)、受传者主观理解和阐释的“观念现实”(Perceived Realit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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