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8-08-15闽价商2017304号
小水电 2018年1期
闽价商〔2017〕304号
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切实改善河流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符合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生态改造或调整运行方式的水电站,根据生态流量落实情况,对水电站上一年度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电价奖惩管理。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完善政策、共同承担,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原则,落实生态流量,推动水电生态转型升级。
第四条 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分为改造类和限制类两种。
改造类是指实施生态改造或增设生态机组的水电站。生态改造是指改造或增设无节制的泄流设施、设置倒虹吸管等,保证生态下泄流量。增设生态机组是指建设专门下泄生态流量机组,可以24小时全天候泄流。
限制类是指通过改造后仍达不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采取调整运行方式或季节性限制运行的水电站。调整运行方式是指闸坝式水电站或有调节性能水库,通过闸门启闭、调整水库发电调度等方式,确保河道生态流量。季节性限制运行是指造成河流季节性减脱水水电站,采取限制运行,限制期间水电站不发电,自然来水全部回归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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