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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总则》视角探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2018-08-14许文林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17期
关键词:效率

许文林

摘 要:《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意味着个人信息权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这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奠定基础。以《民法总则》第111条为基点,通过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所涉及的价值冲突,研究个人信息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保护界限,寻求个人权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点。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平;效率;价值冲突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17.042

1 引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必然要求出台一部对既有规范整理法律。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应运而生。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随着社交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加速发展,海量数据包围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便利之余,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这就引发了保护信息与利用信息的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在社会与经济领域博弈。明确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不仅对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作用。

2 个人信息的概念

科学地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既是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也是立法实践的迫切要求。何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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