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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初论

2018-08-14钱俊成浙江省嘉兴市秀洲中学

消费导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劳动者农民工权利

钱俊成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中学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目前,我国小康社会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已经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同时,在收入分配的过程中,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正在逐步转变为就业问题和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在这特定的背景下,中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日益突出。

前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研究结果发现,这种不公平现象一方面由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人力资本的限制因素等造成的,另一方面,造成进城务工农民就业和收入上与城市人口存在明显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制度性与社会性因素。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制度性和社会性的因素的作用之下,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分割现象。

图一 中国农民工总量

具体分析农民工受到就业歧视的现象,可以从以下五个角度来说明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严重性。首先存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工作岗位的质量普遍较低。国家统计局在2015年发布的农民工统计结果显示,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工工作岗位是第二产业,虽然所占的比重与前一年相比有所下降,并且从事第三产业的农民工数量有所增加,但是总体上农民工工作岗位的质量仍旧较低。农民工主要在高危或低薪的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工作,而在这些人数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是收入水平较低但工作强度较强的制造业和建筑业,这种行业中工作的农民工数量却占到了总数量的一半以上,而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和工作强度较低的住宿餐饮和社会服务行业所占人数比重较小,仅为5.8%和10.6%。

图二 中国农民工就业行业分布

其次存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变缓。2015年统计报告显示,农民工的人均月收入比2014年增长了7%左右,但是增速却降低了2.6%。

第三个存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可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人数有所减少。2015年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可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人数比上一年降低了0.7%,而没有任何住房优惠待遇的农民工人数比上一年增加1.4%。

第四个存在的问题是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根据统计报告显示 ,与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数量比上一年减少1.8%,所占比重仅为整体农民工群体的三分之一。

第五个存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2015年仍有占群体总数1%的农民工存在工资拖欠的问题,较2014年增长将近3%,说明该问题仍然存在且呈增长态势。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中始终面临待遇不平等、收入水平低下、工作环境差、就业不稳定和社会保障欠缺的诸多问题。

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加强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有利于劳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内涵

对于平等就业权,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完整的定义。 不同学者对此概念有着不同的定义。“广义说”的支持者表示,平等就业权是劳动寻求工作时、工作过程中、劳资关系结束后享有的劳动者的权利。“狭义说”的支持者则认为平等就业权仅仅指劳动者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的权利。笔者支持“狭义说”,认为平等就业权仅指在求职活动进行时劳资关系形成前,劳动者就业机会平等,不应该因为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民族、户籍。社会身份的原因而不被聘用,应以劳动能力高低的标准公平地衡量,择优录取劳动者。

平等就业权是人权的延伸,对于大部分的劳动者,就业意味着生存,没有收入来源人权平等将无从谈起。平等就业也是劳动权的基础,想要实现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等其他劳动权利,首先需要保证在求职过程中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在我国,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在寻找工作这一基本性和起点性的过程中,一直遭受中不公平的待遇,平等就业权无法得到保障也直接导致我国的农民工无法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劳动权。

依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农民工就业平等权具体意味着农民工有权要求雇主消除对户籍身份的歧视。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实行城市“居民户口”、农村“农民户口”二元制的户籍管理模式。如欲完全实现农民工的就业平等权,使得具有“农民户口”的农民工在求职过程中享有与城市“居民户口”的竞争者一致的就业权,招工者应该明确消除对户籍的歧视。

另外,农民工就业平等权的实现也要求招工方消除对本地人口的特殊优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本地人口较外来务工者有更多的机会找到合适的工作和岗位。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也意味着相关城市政府应该消除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政策上的区别对待。

三、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实现障碍

为了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我们必须弄清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实现障碍,然后对症下药,制定出相应的实现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措施。不同的学者对产生农民就业歧视的原因有着不同的看法,按照被大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农民工就业歧视主要由下述几点原因导致。

首先,立法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对就业歧视的准确定义、立法层次偏低、立法和政策中的歧视内容未被彻底消除、就业歧视因素列举不全、间接歧视没有规定、实施机制不完善、公有部门的反就业歧视责任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就业的规定没有完全包括农村劳动者,极大地伤害了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有关税收优待、劳动保险等的规定都是针对城市居民而制定的,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平等的权利。这也直接导致农民工在求职时遭遇到就业歧视,从而造成农民工平等就业权无法顺利实现。

其次,执法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与农民工相关的执法规定不够严谨和细致,使得实践中反就业歧视执法实际上无可遵循的法律。此外,纵观中国的行政系统,无法找到能够独立、统一、有效执行反就业歧视相关案件的行政机构。《就业促进法》中并没有列明应该明确反对和消除对社会出身的歧视。《劳动法》第十二条反就业歧视的封闭性陈述也让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困难重重。一直以来,负责解决劳动权利保障的部门有劳动行政机关、法院、各单位的工位,但是具体责任到位的执行机构一直都存在缺位的问题,农民工一旦遇到问题,经常遇到找不到“机构”解决的问题。

最后,司法层面的问题主要在反就业歧视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宪法》中缺失与反就业歧视相对应的机制、《劳动法》反就业歧视规定不够严谨和细致、《就业促进法》反就业歧视实践缺乏可操作性三方面。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农民工文化水平和精力上的限制,加之各行政部门之间责任推脱不负责,农民工在诉讼维权过程中很难获得胜利。

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三个与反就业歧视相关的国际公约,即《种族歧视公约》、《妇女歧视公约》和《(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但我国需要针对本国特殊的国情,考虑到农民工主体的存在,颁布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反就业歧视法》,此外与平等就业和反就业歧视相关的立法和规定较为分散,《宪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平等就业权,还需要更多的突破。

四、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出路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是多种成因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为此,必须采取相对应的成套措施,共同作用,才能够有效的缓解我国的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促进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增长。对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措施,笔者认为总体上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控体系。

第一,推进涵盖农民工群体的反就业歧视立法。在法律上明确指出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及其具体内容;规定农民工依法享有就业歧视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形;认清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状,确定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举证规则。

第二,加强反农民工就业歧视执法。设置处理农民工维权方面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与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农民工就业歧视案件的各部门的法律责任;制定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在规定就业歧视作为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的基础上,监察对象应包涵农民工为主体的纠纷案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反农民工就业歧视中的法律义务、职能职责、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第三,完善反农民工就业歧视司法。借鉴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在特定条件下,中国也可制定宪法诉愿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予农民工在其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提起宪法诉讼的权利, 达到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化的目的;把农民工就业歧视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将反就业歧视司法化;建立健全反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其他“合作”司法机制,需要采取整体框架和系统措施, 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各法域的权利救济机制。

五、总结和展望

农民工就业平等权实现障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可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推进反农民工就业歧视立法为基础,加强反农民工就业歧视执法为手段, 完善反农民工就业歧视司法为保障, 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反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规控体系。由于农民工就业受到歧视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平等就业权及其切身利益。因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问题必须解决,相信在政府立法执法司法的引导下,未来中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象将会得到缓解,甚至完全解决。

本文关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研究,笔者是在基于认同平等就业权“狭义说”的前提下,指出了农民工在实现平等就业权过程中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的障碍,并以此提出建议。农民工劳动权的保障不仅仅应该注重竞争就业过程中“就业权”的公平保证,还需要更加注重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等其他劳动权利的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实现障碍和困难分析还应该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缺乏权利和维权意识、农民工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农民工劳动权问题的研究需要更多人的关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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