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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要义

2018-08-13徐骏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18年7期

徐骏

案情回眸

苏州A公司系苏州B公司、宁夏公司共同投资300万元所设立的一家科技公司。作为股东之一的宁夏公司对其子公司即苏州A公司负有债务,两公司遂在2015年7月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了相关还款事项,协议中还约定了抵押物处理问题。后宁夏公司没有履行协议的约定。2017年12月,宁夏公司突然接到苏州市吴中区法院的传票,法院定于2018年1月2日开庭。原来A公司的另一股东——苏州B公司起诉了宁夏公司要求其支付对A公司的欠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宁夏公司颇感蹊跷,本来只是欠A公司的钱,与你B公司何干?法庭上,原告苏州B公司出具了其与苏州A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该份协议约定,苏州A公司对宁夏公司享有的债权,现全部转让给苏州B公司。但该份协议对抵押物事项没有约定。此外,直至开庭前作为被告的宁夏公司始终没有收到过苏州A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B公司对《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否已经由被告收到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A公司与B公司的协议对抵押物如何处置也闪烁其词,在法庭上也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

法院裁定

开庭结束后不久几天,被告宁夏公司在2018年1月9日收到苏州吴中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原告苏州B公司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理由向法院提出撤诉,至此本案终结。

律师代理意见

1.关于本案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我们首要的观点是,否定原告苏州B公司与苏州A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对被告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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