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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高压反腐机制化

2018-08-13

领导文萃 2018年13期
关键词:监察检察权力

2018年全国两会涉及设立监察委等国家基本权力机构的变动。这个层级的改革,是核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变革,唯有通过全国两会这个政治环节,才能使改革在程序上具有基本合法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首先是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监察委设立要于法有据。

设立监察委是重大的政治制度变革,将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一府两院国家权力架构,变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将分散在检察、行政系统的反腐职权,集中萃取在一起,具有对所有公职人员、党员、事业单位成员甚至民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的监察权力。据统计,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监察委的权力所及,高达1.9亿人。反腐败实现了“全覆盖”,这就是近些年从“打老虎”到“老虎苍蝇一起打”之后重大的反腐制度设计。

中国历史上,国家所受到的基本挑战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地方权力坐大使中央无力管控而导致瓦解,一种是权力失控導致腐败深入骨髓而土崩。设立监察委,主要是为了应对第二种挑战。

与传统中国不同的是,自晚清变法开始,朝向现代中国的制度转型,即要求有一部成文的良宪。落定在制度上,意味着监察委既要有足够的权力反腐,其权力又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监察委与人大、政府、检察、法院之间的权力关系要厘清,这是本次两会审议要解决的。监察委是否必须向人大做报告?对人大代表和司法系统行政人员乃至法官的监察如何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具体如何操作?与检察机关如何更顺畅衔接?权限和程序理清后,还涉及不少的法律修改。另一个方面是被监察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如自我辩护与正当程序的权利,这尤其是后续的立法修法要解决的。

监察委所能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项措施,往往直接关涉个体人身权利与生命财产权利,需要置于法律的规范下。尤其是针对留置措施,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曾提出了大量的具体建议,很多建议已经吸收在具体的法律条文里,还将经受全国性的实践检验和完善。

监察委的设立,是高压反腐的机制化、 常态化,既要防止权力腐败土崩的坏结局,又要积极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从两个维度来推动反腐制度建设,改进现代中国的立国之道。

(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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