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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学术随笔:社会保障改革应坚持互助共济原则

2018-08-13

人民网

作为国家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保障由政府主导组织实施,通过财政预算或征收社会保险费等途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按照一定规则向特定社会成员提供资金或服务,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尊严。这种集众人之力解除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后顾之忧的保障机制,不仅能够为全体国民提供稳定预期,而且有助于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

互助共济是社会保障的天然属性。现实生活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经常发生。就某一特定风险事故而言,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风险事故的发生带有必然性;但对某一个体而言,风险事故发生则是偶然的,即此个体是否遭遇风险事故是不确定、无法把握的。但是,借助技术手段,在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内某种风险事故发生和损失的规律是可能被发现的。正是由于把握整体损失规律的可能性和把握个体损失规律的不可能性,互助共济成为处理风险的有效方法。

以互助共济为基本理念和原则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化解社会成员面对的不确定风险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一是风险应对者由个体壮大为集体,即以群体之力帮助个体抵御风险;二是个人基本生存发展条件由不确定变为确定,面临风险的个体通过纳税或缴费,能够以确定的小额成本获得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三是防范风险的行为由利己转化为利他,个体为解除基本生存发展后顾之忧而参加社会保障计划,结果是所有参加计划的人都能获得保障,这正是基于利己目的而达成利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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