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护的“木桶理论”
2018-08-11傅达林
浙江人大 2018年7期
傅达林
对权利的保护程度,往往是人们评价立法优良的正当性标准。而我们该如何来判定立法的权利保护状况?
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在宪法这一“权利宣言书”的统领下,构建起完善的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这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准的重要表征。新时代的中国立法,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必将在推进权利保护立法上更加用力。只是在沿袭以往单项权利立法思路的基础上,我们更需要以“全面”思维,检视整个立法的权利保护现状,填补那些不被注意的“权利洼地”,从而提升立法保护权利的总体水平。
当我们确立起权利保护的“全面”思维后,可能需要用到劳伦斯·彼得提出的“木桶理论”了。这个道理很浅显:一只木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就立法保护权利而言,我们也可以判定:衡量一个社会的权利保护程度,很大程度上不在于立法确认了多少权利,而在于还有多少权利没有被确认;不在于大部分人的权利保护水平有多高,而在于社会上那些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水准。用“木桶理论”分析,那些少数没有纳入到实然法规范的应然权利,那些少数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社会权利保护的“最短的那块木板”。从这个角度说,新時代的立法,尤其需要瞄准“少数权利”和“少数派权利”。
提升整个立法权利保护的“容量”,需要尽力填补那些“权利洼地”,补齐权利保护立法的“短板”。但事情不止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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