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厂自行完成设备设计确认所存问题及可行方法探析
2018-08-10田耀华
机电信息 2018年23期
田耀华
(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上海201203)
0 引言
我国GMP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人们对设计确认也并不陌生,但是有些药厂管理层与检察官对设备设计确认方面的认知甚浅,他们认为设备设计确认应该由药厂自行完成,这导致大量药厂的设备设计确认停留在“虚假”层面上。
本文将针对目前药厂的设备设计确认现状,按照相关法规对设计确认的要求,分析药厂自行完成设备设计确认所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药厂设备设计确认的可行方法。
1 目前药厂的设备设计确认现状与疑惑
目前药厂的设备设计确认通常有三种做法:
(1)把设备制造商的设计确认方案改编成药厂的设计确认方案,然后在企业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2)将设备制造商的设计确认报告作为依据,根据URS及相关法规,另做一套药厂的设计确认报告;
(3)直接采用设备制造商的设计确认报告(需有对应URS编号),并由药厂相关部门在最后审核栏中签署意见。
就目前药厂的设备设计确认而言,大致存在以下疑惑:
(1)设备制造商或第三方提供的确认报告是否有用?
(2)药厂是否有能力自行拟定设备设计确认方案,并完成确认报告?其所完成的设计确认报告的可靠性有多少?
2 法规对设备设计确认的要求
2.1 我国GMP
我国GMP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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