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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山林权纠纷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2018-08-07陈拥军

中国绿色画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林地纠纷成因

陈拥军

【摘要】:本人根据攸县山林纠纷的特点及其危害性,提出在“逐级负责,分级处理,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指导下,围绕以人为本,坚持政策主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调处程序,注重调处效果,真正实现环境和谐和人员和谐的大和谐。

【关键词】:林地;林木权属;纠纷;成因;调处对策方法

【引言】:攸县地处湘东南部,全县境内矿藏资源极为丰富,又是一个资源大县。随着林业建设、林地开发利用速度加快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提高,各类山林权属矛盾纠纷随之凸显,已成为阻碍林业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了解和掌握山林纠纷的特点、正确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精心探索研究调处化解方法,对推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山林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

1.1受利益驱使。山林权属之争,实际上是利益之争。在人民公社集体化时期,大部分山场都是荒山,但从八十年代开始国家采取多方措施营造林木,经过几十年的抚育,昔日的荒山,现变成了林海,山上有了收益,山林权属纠纷随之暴发。凡是山林纠纷多的地方,往往都是山上林木蓄积多的地方,争到了山,就等于争到了“钱”,所以林农们为了争山不惜花费巨资,致使一些本没有争议的山场,人为地变成了“争议山”。

1.2基层干部参与制造纠纷。纠纷能否正常处理,关键在当地干部,有些基层干部法制观念不强,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往往有意无意地支持或卷入到山林纠纷中去,也导致了一些本没有纠纷的山场有了纠纷,小纠纷变成了大纠纷,给山林纠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当前农村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调处队伍法律素质偏低,观点不明确。由于农村山林纠纷逐年增多,政府部门顾此失彼,为了稳定大局,常常从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处工作队,代表政府对山林土地纠纷进行调查调处,而该临时组成的调处工作队员大多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专业知识,在调查取证中有的调查人员无执法权,致使取证无效,有的违反办案程序,致使调处程序违法;有的在各方当事人提供多个相抵触的证据时,不能按照证据使用规则一一认定或排除,致使认定事实错误或模糊;有的在接到纠纷调处申请后,不知从何入手,只能模棱两可,草草从事,作“和稀泥”的调解,难以说服群众。

2.2调处工作队员责任心不强,纠纷久调不结。由于林业纠纷调处工作队是抽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工作人员接案后,责任心不强,为了寻求一段时间的稳定,避免群众上访,将大部分时间放在做群众思想工作上,不敢接触纠纷的实质,不敢理直气壮地指出当事人的过错,惧怕群众上访,惧怕“搬开石头蚂蚁多”,致使不少纠纷久调不结,上批调处工作队接案后,作了一定调查,稳定一下纠纷当事人的情绪,又将纠纷转交下批工作队调处,一批转给一批,转来转去,群众纠纷仍然得不到调处。

3山林纠纷调处的方法与对策

3.1建立调处体系和机制。山林权属纠纷涉及面广,纷繁复杂,建立调处网络,健全调处机制是化解纠纷的基础。要成立相应的调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村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要充分发挥情况了解、人员熟悉的优势,小纠纷积极组织调处,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大纠纷积极协助县、乡调解部门,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提供真实证据。发现新问题及时修正,对调解人员进行绩效考评,奖勤罚懒,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3.2把握调处的基本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依靠群众的原则。二是必须坚持保护资源,发展林业的原则。三是必须坚持安定团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四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平等的原则。五是必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调解的原则。要重调查、重事实,依法定性、依法调处,不得伪造事实,徇私枉法,践踏法律。六是必须坚持分级负责调处原则。七是必须坚持多方并举,尽可能使用非诉讼调处的原则。诉讼具有成本大,程序繁琐,伤感性之弊端,同时还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八是必须坚持先易后难全面调解的原则。

3.3规范调处的程序。山林纠纷调处首先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纠纷发生的原因,分析双方的证据,准确界定纠纷的性质,对纠纷争议事实清楚,矛盾不复杂的小纠纷可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处,当场划清界线。对双方争议分歧较大的纠纷调处应分别听取双方的意见和希望达到的目标找出矛盾焦点,以事实为依据耐心做双方的工作,使双方意见逐步达成一致。

3.4讲究调处的方法。山林权属纠纷调处要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的总体思路开展工作,调处人员要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国家政策法律,告诉双方不要因小失大,不要因纠纷闹出矛盾,争斗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3.5注重调处的实际效果。一要注重调处的质量。调处工作一定要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要依法办事、依理办事,力求公平,完成调处的纠纷要经得起时间考验,避免扯皮反弹,真正对人民群众负责。二要注重社会效果。调处纠纷要达到三个有利于标准,有利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林业发展,有利于安定团结和谐相处的社会局面。三是注重群众感受。山林纠纷调处要让纠纷双方和周边群众感受到政府对群众的关怀,感受到调处工作是政府为民办实事,做好事。四要注重提高群众素质,在工作中全面宣传法律知识和党的政策,让广大群众从中学法,依法维权,依法办事。五是注重锻炼调解队伍。通过山林纠纷调处化解的具体实践,不断提高调处人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

结语

伴随山林利用开发速度的不断加快,以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为了夺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矛盾双方常常忽略了山林资源的保护与再生,进而对山林造成了掠夺性、毁灭性的破坏。与此同时,矛盾冲突中产生的聚众械斗行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现象更是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发展。因此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对维护林区稳定,对协调山林保护与利用,对促进生态环境保持以及林业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葉大平,杨星明.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调处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6(23).

[2]蒙权东.探讨农村山林纠纷成因、特点和调处对策[J].华东科技:学术版,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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