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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调整思考

2018-08-07陈笑凯

中国园林 2018年7期
关键词:分类规划建设

陈笑凯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以下简称《规范》)从颁布至今已有18年,期间较好地指导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保护了重要的风景资源[1-3]。随着城乡规划越来越注重“多规合一”和“全域管控”,土地资源由各部门自管一摊向协同管理转变,各类规划的衔接和土地的精细化运作是大势所趋。《规范》因其用地划分标准模糊、相似类型难以界定,以及编制时间较早等局限,已难以满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要求。现阶段关于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的研究较少[4-8],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1)以区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为主,但忽视了风景资源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2)提出与城乡用地分类标准衔接,但对资源的保护考虑不足;3)提出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但对土地资源向风景资源的转化考虑不足。因此,需要对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进行优化和调整。

1 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在当前背景下的局限性

1.1 用地分类在总体规划层面指导性不强

《规范》将风景名胜区用地划分为10大类50个中类,用于指导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6]。由于风景名胜区之间的差异非常大,土地利用规划的粗细、简繁和侧重点不尽相同[9],因此,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规划更倾向于对功能、性质的划分,而缺乏对用地规模、分布的直接指导,由此造成总体规划难以指导下位规划的用地布局。

1.2 用地分类定义的部分用地类型和范畴难以适应当前要求

1)风景游赏用地。

包括“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如景物、景点、景群、园院、景区等)的用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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