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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一起疑似“套路贷”法院缘何定为民事纠纷?

2018-08-07侯兆晓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9期

本社记者 侯兆晓

浙江对“套路贷”形成严打态势

近年来,浙江省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

浙江省上上下下对“套路贷”可谓形成严打态势,可是发生在浙江绍兴的一起执行案件有明显“套路贷”的特征,却被置之不理,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一张争议借条导致的诉讼

一张借条上借款人为:丁水娟、谢忠华、童晓蓉、钱军勇,出借人为鲁文娟。该借款是以绍兴市解放南路44号的一处营业楼(以下简称44号营业楼)作为抵押。借款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

据童晓蓉介绍,该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只有谢忠华,其他三人为名义借款人。因为,44号营业楼属于谢忠华、丁水娟与钱军勇、童晓蓉夫妇共有,为了抵押成立,所以才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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