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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四种形态”在执纪问责工作中的运用

2018-08-06李海霞

魅力中国 2018年10期
关键词:监督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少数”。这,指的就是在监督执纪问责中要运用的“四种形态”,落实好领导干部问责制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遵循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体现,更是一个企业切实转变领导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的需要。

一、为什么要实行执纪问责

众所周知,责、权、利三者有其必然的联系,因此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有“权”就必然有“责”,不管是不作为、乱作为,还是不当作为,只要是在权力范围内出现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都必须严肃追究相应的责任。但是,也许有人会说,出了问题我们以后注意不就行了,何必非要问责?大量事实证明,出了问题不问责,往往由于没有切肤之痛,不以为然,不吸取教训,让事故再次发生。

实行“问责制”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要把当次的事故责任查清楚,使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要起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使广大领导干部时刻牢记自己应担当的责任。因此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干部一律追究责任,促使广大领导、干部树立一种高度的担当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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