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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8-06宁政办201875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集中式县政府水源地

宁政办〔2018〕75号

西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省政府有关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专项治理,找准差距、补齐短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影响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到2018年底前,完成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任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通过定期调度、预警通报、信息公开、整改销号等措施,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重点检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按主体管理职责,于2018年7月底前划定工作,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对已完成划定工作,但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划定范围不科学,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水源地,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变更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或变更报批工作。

责任主体:大通县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供水集团

配合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卫计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全面检查辖区内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规范化建设不达标准的水源地,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地理界标设置准确、警示标志明显、宣传标牌醒目、应急设施健全、监控设施完备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

责任主体:大通县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供水集团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从2018年4月起,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养殖等问题为重点,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法”对“标”,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地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各类排污口得到全面取缔、违法设施和构筑物全面拆除、环境污染隐患得到全面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全面保障的专项整治目标。

责任主体:大通县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供水集团

配合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和省环保厅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县级及以上地表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摸底排查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全市县级及以上地表型集中化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进行全面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规范化建设达标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提出整改措施。在政府门户网和重要媒体对《西宁市县级及以上地表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进行公示(问题清单见附表1)。

(二)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与整改阶段。相关县政府根据督查出现的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一水源一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18年5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同时,每月15日前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样式参照附表2)。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0号前向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样式见附表2),并向社会公开。

(三)迎检总结阶段。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专项行动过程中的督查督导,核实整改成效和需要长期整改的具体问题,完善整改措施,并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相关县政府负责组织完成县级及以上地表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总结报告,2018年11月2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总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按期上报省环保厅。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责任单位为成员的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专项行动及相关日常工作。相关县政府及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分工明确、纵向到底、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及整改措施等工作,进一步明确要求和规范标准,确保问题整改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确保专项行动方式方法的一致性。

(二)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取得实效。相关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任务、资金的落实,全面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加快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规范化建设不达标、环境风险隐患较大、违法问题多见等突出问题的解决。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发挥好部门职责,重点强化专项行动工作中的问题清单、整改台账、整改方案、追责问责等关键环节的责任落实,加大问题整改工作中的指导协调,及时检查相关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全力配合开展专项行动,紧盯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压实责任,切实做到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工作调度,强化整改质量。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18年5月起,实施专项行动工作月调度制度,加强对全市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导,核实整改成效。盯住关键问题和关键地区,按季开展动态监测和现场复核,进一步查遗补缺。对于发现的问题,通过预警通报、约谈督办、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各地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专项整治重点任务。

(四)强化社会监督,做好信息公开。相关县政府和市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邀请媒体参与执法检查,在主要媒体网站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主动公开重大问题整改信息。同时,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强化社会监督,努力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技术支撑。相关县政府和市环保、水务、卫计等部门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与信息公开,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反弹,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西宁市县级以上地表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2.西宁市县级以上地表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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