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体例结构的完善
——基于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经验的考察
2018-08-03徐铁英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徐铁英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中,民法典的结构体例问题尤应成为一个需严肃面对的紧要问题。在我国由《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构成的民事法律体系已基本齐备的情况下,且作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之第一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称《民法总则》)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背景下,如何有序地改造作为编纂“第二步”之原材料的前述各部法律,并使它们与《民法总则》有机地整合为价值妥适、逻辑严谨的民法典,是对中国法律人智慧的重大挑战。当前,作为“两步走”之第二步的民法分则的结构体例,立法机关在2016年7月公布了“目前考虑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6年6月5日,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2016-07/05/content_1993422.htm,2017年2月26日。五部分的暂行安排。它向我们透露了若干信息:首先,在这五部分中,前三编的顺序不过依据各自据以修订的主要现行法律的颁布时间而定,以致于无视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之间的内在联系。家庭编与继承编所依据的两部法律虽然制定得较早,然而很可能是基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被置于五部分中的后方。我们将在下文看到,这并非一个无懈可击的“传统”。其次,不难发现,此等安排与德国民法典结构之间极高的相似度,只不过是将后者的“债”拆分为“合同”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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