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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知情同意权角度医疗机构术前预嘱制度执行的讨论△

2018-08-03肖雨龙林爱翠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8年7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手术

王 磊,肖雨龙,林爱翠*

(1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医务处;2科技处,江苏 南京 210006)

随着大众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知情同意权的维护在医疗领域显得尤为重要。在手术前,医方需告知患方具体的治疗方案和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否则缺少有效的术前预嘱,会引起术后纠纷等问题。由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医疗机构术前预嘱存在因果关系,加强术前预嘱规定的执行,对医生、个人和医疗机构而言有较重大的意义。

1 相关概念的介绍

1.1 术前预嘱

1.1.1 术前预嘱的定义。生前预嘱,指个人在其因疾病无法自己做出决定前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应采取哪种医疗护理措施或者由谁代表他们做出决定的指示文件[1]。参照生前预嘱的定义,作者认为,术前预嘱是指对重大和有风险的诊疗活动,可能导致的重要且可能无法由本人做出决断的不确定因素,患者本人在接受诊疗活动前做出预先决断的法律性文件。这一行为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社会伦理冲突等问题时可最大程度上保护患者本人利益的解决方案,适用于需要全身麻醉手术,术后出现永久或暂时无意识等情况。

1.1.2 术前预嘱的意义。

(1)从医院角度,减少医患纠纷。术前预嘱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完善医院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医患纠纷。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在手术前医生需告知患者的手术方案,患者对手术方案可进行询问和选择,如果术后出现问题,也可有效防范未预嘱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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