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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及其相似情形的法律比较△

2018-08-03季宝轶吴颖雄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8年7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季宝轶,江 涛*,吴颖雄

(1南京医学会医鉴办,江苏 南京 210003;2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关键字] 医师;多点执业;非法行医;法律规制

医师“多点执业”最早可见于2009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同年9月,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医师多点执业及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此后,该政策经过地区试点、全面试点、全面实施、深入推进等阶段,历经多方博弈,最终写入2017年2月出台的《医师执业注册办法》,从法律上完成了医师多点执业问题的补充[1]。这项经过充分调研、实践直至运行的公共卫生政策,改变了医师执业注册长期以来的一般规则。从定义上厘清多点执业及与其近似情形的关系,从本质上探寻医师多点执业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以期获得改善医师执业环境的有益思考,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1 医师多点执业与其近似情形的分析

1.1 医师多点执业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将医师多点执业定义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其一,能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类别为临床、口腔、中医,将类别为公卫的执业医师排除在外,把握住了问题的主要脉络;其二,明确进行多点执业前需要在相关行政部门完成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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