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甲骨文“呙”字说到殷人的忧患观念
2018-08-03晁福林
文史哲 2018年4期
晁福林

一、问题的提出


其二,从这个字的字形来看,以字形为据释此字为“卣”或“齿”,难以取信。这是因为卣形、齿形皆与甲文这个字的字形不合。学者多认为这个字类似卜骨之形,因此以字形似骨为据释为“體”、“骨”、“”等,皆有一定道理,却难以通释相关卜辞。
二、鸠占鹊巢:甲骨文“”与“”的纠葛




三、从卜辞用例看“(呙)”、“(咎)”之别
首先,两者虽同为灾害字,但用途和意义判然不同,简言之即祸关人鬼,而咎自外来。请看下列卜辞:
(1)贞隹(唯)父乙祸王。
(2)贞,禦王祸于羌甲。
(3)禦祸南庚。
勿于南庚。
(4)禦王祸于妣癸。
勿禦王祸于妣癸。
(5)禦祸于妣己。
勿禦祸于妣己。
(6)王祸隹(唯)蠱。

(8)戊辰卜宾贞,兹邑亡降咎。

……贞,洹弗乍兹邑咎。
(11)……贞,帝其乍王咎。

(13)贞,兹雨不隹(唯)[咎我]。*依次见《合集》第7852、776、7854、14182、17403、12889片。


其二,两者虽然皆与灾害有关,但两者的性质和程度却不一样。卜辞中由自然(如风、洹水等)以及做梦所引起的“咎”,指灾害而非过错。但卜辞所谓“降咎”、“乍咎”、“旬亡咎”等的“咎”,除了有灾害之义以外,还指人之错误。“咎”之初义为“过”,《尚书·盘庚》“非予有咎”、“非汝有咎比于罚”,蔡沈释咎为“过”、“罪”*蔡沈:《书集传》卷三,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年,第99、101页。。跟“呙(祸)”相比,“咎”的灾害较小较轻,指过错、小罪。习见的卜旬之辞,意思是贞问商王朝及商王个人这一旬会不会出现过错而引起灾害。过错是人所犯的错误,而灾害却不一定由人之过错而引起。卜辞的“余有咎”,“余一人咎”,意即《盘庚》篇所谓的“予有咎”,皆是商王个人过错之意,与灾害尚有所区别。人之错误可以造成灾害,但它本身并非灾害,也不一定造成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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