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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熙丰时期的役钱征收与地方权限
——兼评雇役法

2018-08-03黄敏捷

文史哲 2018年4期

黄敏捷

引 论

唐至北宋前期,官府轮差乡户义务承担乡村的治安、收税等工作,并在州县充当办事人员,这种政府职能的提供形式被称为“职役”;由于入役者以轮差为主,因此亦被称为“差役”。被差乡户在兼任基层行政事务时的高投入与低成效,不但给乡户带来痛苦,也给州县官府带来很多弊端。差役法至北宋前期已经成为困扰地方社会与宋朝基层统治的严重问题,并由此促成雇役法的形成与颁布。

笔者认为,应将雇役法与役钱相关问题,放在以下三个更为宽广的维度来考察。其一,自熙宁推行雇役法与开征役钱以来,役钱这一新增的收入,逐渐成为宋代地方财政的支柱性收入之一。赖此得以壮大的代役人群体,遂在州县役层级迅速取代差役人群体,受惠于役钱重禄仓法体系的州县胥吏群体,亦部分改变了其行事方式,他们共同推动基层行政人员专业化的历史进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役钱收支,已经成为关乎宋代财政、行政制度的重要变量,超出了“雇役法”这一熙丰变法子项的范畴。其二,役钱自熙丰至南宋,经历了一个根据时势与需要不断调整的长期发展过程,宋廷针对役钱的制度设计渐趋繁杂细致,朝廷对役钱的定位也几经变化。其三,与州县的其他收入来源相比,役钱对于地方官府、基层社会的影响力更大,朝廷因之更重视地方官府对役钱制度的态度、执行力与具体建议。地方官府对役钱的制度建设,当然也表现出了更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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