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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欧盟出口比较优势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
——基于中国“污染避难所效应”的再检验

2018-08-01邓荣荣

中国流通经济 2018年8期
关键词:密集型规制优势

邓荣荣

(南华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一、引言

长期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各国面临的资源消耗与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贸易与环境议题持续引发学术界与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在全球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南国”与“北国”现实环境质量的区别性演进使“南北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成为相关议题中的焦点问题。现实世界中,发达国家往往比发展中国家拥有更为严苛的环境规制,众多经典文献均基于南北环境规制的差异从理论上对南北贸易的环境影响进行研究。例如,齐齐尔尼斯基(Chichilnisky)[1]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北国资源与环境产权界定清晰而南国相关产权不够明晰的前提下,南国生产者能以更低的价格获得资源,从而在资源密集型与环境密集型产品出口方面拥有比较优势,在全球固有的国际产业分工下,北国将通过对南国低价商品的过度消费加剧南国的环境恶化程度。科普兰和泰勒(Copeland&Taylor)[2]基于一个包含多商品、多国家的一般均衡模型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经济发展早期,丰富的环境资源常常诱使发展中国家放松环境标准,更多地从事“肮脏行业”的生产,出口污染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产品,自由贸易减轻了北方国家的环境污染,但是增加了南方国家的污染,此外,随着国家间生产要素流动和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环境密集型产业有从北国向南国迁移的趋势。科普兰和泰勒[3]基于静态的南北贸易模型研究国民收入、南北贸易和环境污染关系时提出了著名的“污染避难所假说”(Pollution Heaven Hypothesis,PHH),即若南国与北国国内实施有差别的环境规制,则环境规制较为宽松的南国将在污染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北国将专业从事清洁产品的生产而依赖于南国为其提供污染密集型产品,使后者成为前者的“污染避难所”,从而加速后者的环境恶化。

“污染避难所假说”提出后,即成为南北贸易与环境关系议题的经典分析框架与核心问题之一,依据“污染避难所假说”的核心内涵,学术界主要从两个角度对“污染避难所假说”进行验证:一种是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出发,对弱的环境规制是否导致发展中国家污染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与出口增长进行实证检验,或对发达国家在执行严苛的环境规制期间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污染密集型产品的进口是否显著增加进行验证。例如,玛尼和惠勒(Mani&Wheeler)[4]基于若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究对象国1965—1995年污染密集型产品生产波动状况的研究结果表明,发达国家污染密集型行业在制造业中的产出比重不断下降,而发展中国家污染密集型行业却呈现相反的发展态势,且发展中国家污染密集型行业出口产值的增加与发达国家的污染治理成本波动相吻合。凯伍和布洛姆奎斯特(Cave&Blomquist)[5]基于欧盟与发展中国家双边贸易面板数据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研究期内欧盟对发展中贸易对象国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存在显著增长的趋势,但其增长趋势与欧盟的环境规制并非显著相关。库兹鲁克和提米里欧特斯(Kz'luk&Timiliotis)[6]基于经合组织(OECD)国家与金砖国家双边贸易引力模型的实证结果显示,环境政策并非影响一国贸易模式的重要因素,环境规制的严苛程度对污染密集型制造业的进出口作用不显著。索拉因(Solarin)等[7]运用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的实证结论表明,非洲加纳的制度质量通过国际贸易对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加纳存在“污染避难所”现象。另一种是从对外直接投资(FDI)的角度出发,对发达国家污染密集型产业是否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转移到环境管制较弱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实证检验。例如,曾和赵(Zeng&Zhao)[8]通过构建一个跨部门与跨界污染模型研究北国严苛环境规制对本国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结果表明,发达国家国内的产业集聚与对污染品消费需求的减少导致“污染避难所假说”不必然成立。雷扎(Rezza)[9]基于企业面板数据对1999—2005年严苛环境规制对挪威跨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影响效应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基于效率寻求型(垂直型)投资动机的对外直接投资受东道国环境规制强度的影响,但以市场寻求型(水平型)投资动机为主的对外直接投资不受东道国环境规制强度的影响。坎道和迪耶讷斯奇(Candau&Dienesch)[10]基于2007—2009年欧洲对外直接投资数据的实证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较弱的环境规制对欧洲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具有显著的影响效应。杨子晖和田磊[11]基于中国省际面板协整分析方法的研究结果表明,“污染避难所假说”只在中国部分省份成立。

通过对现有“污染避难所假说”相关理论与实证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学术界针对“污染避难所假说”是否实际存在得出了不一致的结论,除了受研究对象国、所观测污染物、研究方法差异的影响外,坎道和迪耶讷斯奇[10]将外商直接投资角度的“污染避难所假说”难以在现实世界得以验证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尽管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会导致污染密集型企业成本绝对值增加,但所增加的成本占企业整体运营成本的比重很小,通常不足2%,故发达国家污染密集型企业由于受严苛的环境规制的影响导致成本增加与竞争力降低转而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动机较小;二是众多相关文献证实,较弱的环境规制所导致的成本降低并非发达国家资本流入的主要影响因素,腐败因素、基础设施状况、法律体系等因素均为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三是污染密集型行业通常也具有资本密集型特征,其技术装备投入多、投资效果缓慢等特点决定了其行业转移成本与难度较大。科尔(Cole)[12]指出,国际贸易视角的“污染避难所”现象主要是通过结构效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产生影响,但国际贸易同样也通过规模效应与技术效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质量产生方向不一的影响,国际贸易带来的贸易双方国内经济增长也将引致国内消费结构的变化,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而言,仅依据南北贸易对南国产生的环境影响效应或污染密集型产品在南北贸易中的流向验证“污染避难所假说”倾向于得出不一致的结论。

在针对研究对象国是否存在“污染避难所”现象进行直接检验有待商榷的背景下,科普兰和泰勒[13]指出,不少学者在相关研究上混淆了“污染避难所假说”与“污染避难所效应”两个概念,“污染避难所假说”强调污染密集型行业在环境规制强度存在显著区别的国家之间进行转移,或环境规制强度的差异导致发展中国家专业致力于污染密集型行业生产的事实,而“污染避难所效应”是指南北国家环境规制强度的差异造成的成本收益变化对国际产业转移或国际贸易分工体系产生影响,即二者间存在某种作用引擎,但产业转移与贸易分工不仅受环境规制的影响,还受其他多种因素(如要素禀赋、市场、制度等)的影响,若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大,则可能仅存在“污染避难所效应”,而不存在“污染避难所假说”的事实。这一研究补充了现有相关实证结果观点不一的原因,也为相关实证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事实上,对“污染避难所”问题的根本性担忧并非在于南国与北国之间是否偶然年份产生“污染避难所”的事实,而是差异性的环境规制是否通过对外开放导致“污染避难所效应”(引擎)的存在,若实证检验表明“污染避难所效应”(引擎)存在,那么即使环境规制较弱的国家尚未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但将长期面临“污染避难所”问题的隐患,值得依据实证研究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避免“污染避难所”事实的发生。因此,在对“污染避难所假说”进行事实验证难以得到有效结论的前提下,将研究视角转向“污染避难所效应”(引擎)的检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鉴于此,本文基于2005—2016年中国对欧盟(EU)28国工业分行业贸易、比较优势与碳排放数据,从以下两个维度验证中国是否在与欧盟的贸易中存在“污染避难所效应”(引擎):一是测度中国对欧盟具有出口比较优势的行业是否均具有较高的碳密集型程度,以判断“污染避难所效应”是否已在中国实际凸显;二是通过面板数据模型研究中国出口行业碳密集型程度与其比较优势的关系,以验证中国是否面临“污染避难所效应”的潜在威胁。

从比较优势的角度验证“污染避难所效应”的意义在于:第一,南北环境规制差异造成的生产成本差异可能引起南国与北国污染密集型行业比较优势的变化,导致南国与北国在清洁产品与污染密集型产品专业化分工上的变化,故比较优势可被视为引发“污染避难所”问题的重要引擎;第二,众多经典文献证实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通常是外向型的,即资本投入东道国相关产业更多地基于辐射全球目标市场的战略性需要,若基于环境规制差异引发的北国在南国所投资的产业不具备在国际市场的比较优势或积蓄比较优势的能力,此类对外直接投资从长远来看是不可持续的,也不会导致“污染避难所”问题的产生,故从比较优势的角度可同时实现对贸易领域与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污染避难所效应”的验证。

二、中欧贸易是否已产生“污染避难所效应”——基于比较优势行业碳密集型程度的视角

(一)中国对欧盟分行业碳密集型程度的测度

现有研究大多基于三种方法对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进行衡量与分类:一是依据碳减排成本的高低衡量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如碳减排成本占总成本或总销售额的比重,此类方法存在的局限性是较高的行业碳减排成本可能源于较大的产量规模带来的碳排放规模,此外,行业异质性导致的减排设备的价格差异、分行业政府监管力度的区别导致差异性环境规制强度,上述因素均可对行业的碳减排成本产生影响,因此,单纯依据行业的碳减排成本不足以对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进行科学测度;二是依据行业碳排放规模的大小衡量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该方法存在的局限性是行业碳排放总量仅能从规模上衡量行业对国民经济总的碳排放贡献程度,难以体现行业的碳排放密集程度;三是依据单位经济产出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衡量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这种方法能从效率与单位产出的角度衡量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中碳排放的地位,在中国目前已向国际社会公布了碳强度具体减排承诺的背景下,此种测度依据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故本文采用碳排放强度作为衡量行业碳密集型程度的标准。各年份分行业碳排放强度依据分行业碳排放总量与其工业增加值比重计算得到,具体计算如式(1)所示:

式(1)中,t代表年份;Pi代表第i行业的碳排放强度;Ci表示第i行业的碳排放总量;j表示煤炭、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等8种主要能源消费种类;Eij表示第i行业对第j类能源的实物消费量,数据源于各年份《中国能源统计年鉴》;λj表示第j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各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依据《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第二卷的参考方法和参数进行估算(计算公式如式(2)所示);GDPi代表第i行业的工业增加值。2005—2007年工业分行业增加值数据来自于各年份《中国工业统计年鉴》,由于国家统计局2007年后不再统计分行业工业增加值数据,故2008年及其之后的工业增加值数据依据分行业上一年份工业增加值数据与《中国统计年鉴》“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指标计算得到,并以2005年的价格为基准,利用《中国统计年鉴》的工业品分类出厂价格指数将各年份工业增加值进行平减。

式(2)中,Ψj代表第i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NCV为2007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附录4提供的中国各类能源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单位为千焦/千克或千焦/立方米;CEF为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6年提供的各类能源的缺省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106千焦;COF是碳氧化因子(本文依据IPCC的建议取值为1);44和12分别为二氧化碳和碳的分子量,44/12即为将碳转化为二氧化碳的系数。

依据式(1)与式(2)计算得到2005—2016年中国各出口行业碳排放强度值,并依据年均碳排放强度值大于1、大于0.5小于1、小于0.5等划分标准,将各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定义为高、中、低三档(参见表1)。表1显示,2005—2016年中国工业分行业的碳排放强度均呈现逐年递减的态势,年均降幅均超过1%,19个工业行业中的13个行业碳排放强度年均降幅超过5%,表明研究期内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持续转变、产业节能减排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政策层面和市场环境引导资源向环保与节能领域优化配置的趋势持续加强,中国分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均有所降低。但总体而言,受产业能源消耗固有特性、行业历史经济基础、节能减排技术等因素的制约,中国工业行业的整体碳密集型程度仍比较高,其中,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基本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采掘业等7个行业各年份碳排放强度均持续显著高于1吨/万元,属于高碳密集型行业,也是未来中国节能减排进程中需重点关注的行业。那么,中国不同碳密集型程度工业行业对欧盟出口的比较优势如何,碳密集型工业行业均具有对欧盟出口的比较优势吗?在此基础上,继续从工业分行业比较优势与碳密集型程度的角度分析中欧贸易是否已产生“污染避难所效应”。

表1 中国工业分行业碳排放强度与碳密集型程度划分

(二)中欧贸易是否已产生“污染避难所效应”——基于比较优势值与碳密集型特征的分析

20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以来,国外学者对比较优势的测度指标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巴拉萨(Balassa)[14]提出的显示性比较优势(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RCA)指数被视为测度一国(行业)出口比较优势的经典指标。显性比较优势指数通过计算一国某种产品出口占该国出口总值的份额与世界该类商品出口占世界出口份额的比例,来衡量一国某类出口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RCA指数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式(3)中,Xit表示中国第i行业第t年对欧盟的出口额,Xitworld表示世界第i行业第t年对欧盟的出口额。RCA的值介于0到+∞之间,若RCAit值小于1,则表明该年份该行业在对欧盟的出口上不具备比较优势;若RCAit值大于1,则表示该年份中国该行业对欧盟出口额占中国对欧盟全部行业出口额的比重大于世界该行业产品对欧盟的平均出口比重,故该年份中国该行业在对欧盟的出口上具备比较优势,且RCA值越大,比较优势越明显。劳尔森(Laursen)[15]在RCA指数的基础上提出了显示对称性比较优势(Revealed Symmetry Comparative Advantages,RSCA)指数,解决了RCA取值不对称以及可为无限大所导致的在实证领域运用的局限性。其计算公式为:

RSCA的取值在-1和1之间,其中心值为零,若中国某行业对欧盟的RSCA值小于0(为介于-1和0之间的负值),则该行业在对欧盟的出口上不具备比较优势;反之,若中国某行业对欧盟的RSCA值大于0(为介于0和1之间的正值),则该行业在对欧盟的出口上具备比较优势。基于式(3)与式(4),计算得到2005—2016年中国分行业对欧盟出口比较优势值,计算所需的中国及世界对欧盟分行业进出口数据均来自经合组织统计数据库,该数据库仅提供中国及世界对欧盟各国分行业贸易数据,故中国及世界对欧盟分行业整体贸易数据分别来自于中国及世界对欧盟各国分行业贸易数据的加总。综合分行业RSCA值、比较优势性质、碳密集型程度、年均出口份额的数据结果(如表2所示),得出结论:中国对欧盟具有出口比较优势的9个行业中,除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外,其余8个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均不高,而中国对欧盟具有出口比较劣势的10个行业中,5个行业(半数)属于碳密集型行业,在比较优势结构的影响下,中国碳密集型行业对欧盟的平均出口份额较低。上述结果初步显示,中国对欧盟的出口比较优势并非集中于碳密集型行业,中国在与欧盟的贸易上目前尚未产生“污染避难所效应”。

三、中国是否面临“污染避难所效应”威胁——基于面板数据模型的实证

前文验证得到,中国在与欧盟的贸易上尚未实际产生“污染避难所效应”,但中国目前是否面临“污染避难所效应”的潜在威胁呢?本部分拟采用面板数据模型法对行业碳密集型程度、环境规制强度与其对欧盟比较优势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以验证环境规制强度的大小以及行业碳密集型程度的高低是否对出口比较优势产生影响,若行业碳密集型程度与环境规制分别对其出口比较优势产生显著的正向与负向影响效应,那么尽管中欧贸易目前尚未产生“污染避难所效应”,即中国碳密集型行业尚不具备对欧盟出口的比较优势,在碳密集型程度变量与环境规制变量的驱动下,碳密集型行业的比较优势具有不断增强的可能性,即中国面临“污染避难所效应”的潜在威胁。

表2 中国工业分行业对欧盟出口碳排放强度与碳密集型程度

(一)计量模型设定、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本文借鉴科尔等[16]的比较优势影响因素分析模型来检验行业碳密集型程度、环境规制强度与比较优势的关系,计量模型如式(5)所示:

式(5)中,i表示行业,t表示年份;RSCA为显示对称性比较优势指数;P为行业碳密集型程度;K L为资本劳动比,K为分行业资本存量,2005—2008年K的数据依据陈诗一[17]的附录数据整理得到,2009—2016年K的数据根据永续盘存法推算得到,并运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平减至2005年,L为分行业年平均从业人员数,数据来自于各年份《中国工业统计年鉴》;TR为进口关税水平,用分行业对欧盟进口从价税额(每一百美元进口额的进口关税额)表示,数据来源于维茨(WITS)贸易数据库的中国对欧盟的分海关(HS)编码产品进口从价税额,依据盛斌[18]的工业行业与海关编码对应表对分行业所包含产品的从价税额进行算术平均,得到分行业对欧盟进口从价税额;RD为研发强度,用行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额与工业总产值的比值表示,数据来源于各年份《中国科技统计年鉴》;SIZ为行业中的企业规模,用行业工业总产值与行业内企业个数的比值予以测度,数据源于各年份《中国工业统计年鉴》;μi与εit分别为不可观测的行业差异及其他干扰项;GZ为分行业各年份环境规制强度,现有文献大多采用单位产出的“污染治理和控制支出”或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量来测度分行业的环境规制强度,本文借鉴国外文献通常的做法,采用工业行业废水和废气治理运行费用与增加值之比作为单位产出的“污染治理和控制支出”的替代变量,以测度环境规制强度的大小,数据来源于各年份《中国环境年鉴》,而不采用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量方法测度的原因在于,作为产出的附属物,污染排放量的降低可能是该国环境规制的结果,但也可能源自技术进步与要素优化调整,污染排放量低的行业的环境规制强度并非一定强于污染排放量高的行业。此外,众多相关研究文献均表明,环境规制强度变量很可能是内生的,即除了环境规制强度可能对行业比较优势产生影响外,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及传统贸易壁垒不断削弱的背景下,一国也可能将环境规制作为贸易政策的一种手段,以影响本国或进口国的比较优势。现有文献大多通过工具变量法来处理内生性问题,本文选取GZ变量的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其合理性在于:任何一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连续性,变量的滞后一期与当期均存在较高的相关性,但不能直接影响被解释变量,故能较好地处理此类内生性问题。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二)计量结果分析

采用面板数据模型法对式(5)进行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模型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混合效应的假设,且豪斯曼(Hausman)检验的prob>chi2值拒绝了随机效应的假设,故宜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式(5)进行估计。为确保GZ变量的滞后一期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工具变量的合理性,运用Cragg-Donald Wald F统计值来检验工具变量是否为弱工具变量,其Cragg-Donald统计量为354.997,大于10%偏误下的临界值,表明GZ的滞后一期并非一个弱的工具变量;Anderson canon LM统计检验的P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GZ的滞后一期作为环境规制强度的工具变量不存在识别不足问题。依据表5的结果可得出如下结论:

1.就核心解释变量而言

行业碳密集型程度与其对欧盟的出口比较优势有正向促进作用,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的提升有利于增强其对欧盟出口的比较优势;而在克服内生性后,环境规制强度变量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对欧盟的出口比较优势产生负向促进效果,表明国内行业环境规制强度的提升不利于其对欧盟出口比较优势的增加。上述两变量对行业出口比较优势的作用效果共同表明,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下,尽管在研究期内中国对欧盟具有出口比较优势的行业集中于非碳密集型行业,中国目前虽未产生“污染避难所效应”,但面临“污染避难所效应”的潜在威胁。(1)从行业碳密集型程度对比较优势的作用效果而言,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及居民与企业消费结构升级的拉动,高碳产业进一步向低碳化转型在一定时期内将面临较大的压力,而目前市场创新基础能力和创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低碳技术开发与应用瓶颈,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出口产业整体碳密集型程度的降低。此外,自第三次国际产业转移以来,产业链高端环节向发达国家聚集而环境与资源损耗型低端环节向欠发达国家转移的国际分工特征日益凸显,随着国际产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和产业分工格局的逐渐固化,中国产业的相对高碳化惯性与技术依赖可能导致中欧产业碳密集型程度差异进一步扩大,上述因素都可能形成中国对欧盟出口产业碳密集型程度的绝对或相对增加,在碳密集型程度对比较优势的正向作用机制下,加剧中国“污染避难所效应”的形成。(2)从环境规制对行业比较优势的作用效果而言,中国高碳产业进一步的环境规制提升可能面临多重障碍与阻力:一是在现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及GDP导向的地方政绩考评体系影响下,作为产业环境法规具体执行者与产业环境政策制定者的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就业、税收对高碳产业结构形成较大依赖的地区)缺乏进一步推进环境规制的动力,甚至可能通过政策博弈间接降低中央政府的环境规制强度[19];二是受环境产品的公共性特征与企业利润最大化动机的影响,企业(尤其是高碳排放企业)作为产业环境规制的具体承担者缺乏碳排放成本内部化的动机,在中国目前低碳技术交易市场欠发达、市场化绿色消费理念系统性缺失、企业管理层在低碳化社会责任上缺乏共识、政策性节能减排补贴制度安排尚不完善的现实背景下,企业的减碳动力可能不升反降,通过各种博弈行为直接或间接减弱环境规制的实际作用力度;三是环境规制的加强并非仅通过经济系统的少数主体政策选择或局部改良就可实现,而是依赖于整个经济运行体系的共同承载与循环,需要将能源、环境等经济系统外部性因素纳入市场经济的整体运行过程中,并合理配置各个主体的利益与责任,故实现该系统性环境规制运行机制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未来欧盟的环境规制强度持续加大的假设情境下,上述制约中国环境规制加强的因素可能导致中国环境规制强度的相对减弱,通过环境规制强度对比较优势的负向影响效应增强碳密集型行业的出口比较优势,加剧中国“污染避难所效应”的形成。

表3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4 计量回归结果

2.就其他解释变量的影响效果而言

资本劳动比的系数估计值为正,但不显著,该变量系数值的经济学意义在于:经典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一国的要素禀赋对该国比较优势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资本与劳动两种要素投入,而长期以来中国被认为是拥有丰富劳动力要素禀赋的国家,即中国应该在劳动密集型出口行业具有比较优势,在此前提下,出口行业劳动要素投入比例的增加或减少将一定程度增加或降低行业的比较优势,但模型(5)中资本劳动比的系数估计值不显著,表明中国对欧盟28国的出口行业已不具有十分显著的劳动密集型特征,研究期内中国工业要素禀赋的内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行业内企业规模的增加对行业出口比较优势作用效果不明显,表明中国对欧盟出口企业规模的增加并不能带来比较优势的提升,其原因可能在于中国工业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尚面临若干制约其规模经济与比较优势形成的因素,如企业对规模扩张的盲目追求导致的多元化发展误区、行政干预对国有企业管理效率与资源配置的负向作用、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出口企业生产决策的市场化偏离、较高的融资成本对企业经济效益与竞争力的冲击、工业行业出口竞争秩序有待提升等;进口关税水平对工业行业出口比较优势具有一定的正向影响效应,表明研究期内中国对欧盟的进口关税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国出口相关行业进行保护,但在未来中国经济与贸易发展到新的阶段、以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代表的新兴主导产业对传统产业实施替代的趋势下,进口关税是否还能对中国的出口行业实施有效保护,值得进一步商榷与探讨;研发强度变量的系数估计值不显著,表明研究期内中国工业行业研发活动的增强对工业行业出口比较优势的提升效应不明显,其原因可能在于,研发投入的增加并非必然带来出口企业经营绩效与比较优势的提升,研发脱离市场需求、重复研发或低层次研发、研发成果转化不足、研发效率不足等问题都将制约出口行业科技研发的效果,上述问题现阶段一定程度地存在于中国行业的研发进程中,制约了出口行业科技研发对比较优势的促进作用。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2005—2016年中国对欧盟工业分行业面板数据,基于比较优势对一国国际贸易专业化分工的引擎作用,从两个维度验证中国是否在与欧盟的贸易上存在“污染避难所效应”。一是对中国对欧盟出口分行业碳密集型程度的测度结果表明,研究期内中国对欧盟具有出口比较优势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均不高,“污染避难所效应”尚未在中国实际凸显;二是通过面板数据模型研究中国出口行业碳密集型程度、环境规制强度两个变量与其对欧盟出口比较优势的关系,克服内生性后的结果表明,工业行业碳密集型程度与环境规制强度变量分别对其出口比较优势具有显著的正向与负向影响,在中国工业行业发展的现实状况下,即使中国对欧盟的出口目前尚未产生“污染避难所效应”,也面临“污染避难所效应”的潜在威胁,值得引起重视。为克服“污染避难所效应”的潜在威胁,避免未来“污染避难所效应”在中国产生,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降低各行业尤其是碳密集型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

受现行中国工业行业分工特征、制度环境、技术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各行业(尤其是碳密集型行业)碳密集型程度进一步降低面临较大的阻力,可能导致与欧盟工业行业碳密集型程度差距的进一步加大,从而通过比较优势引擎效应加剧中国对欧盟出口“污染避难所效应”的潜在威胁,故进一步降低各行业(尤其是碳密集型行业)的碳密集型程度,是消除中国对欧盟出口“污染避难所效应”潜在威胁的重要途径,这有赖于如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1.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出口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受行业要素投入、技术需求、生产过程等固有特性的影响,即使在同等的经济与技术条件下,产业结构的不同也将导致行业碳密集型程度的显著差异,因此,需要通过国家与区域产业政策进一步改变资源要素配置的高碳化导向,改变中国制造业的重型化和高加工度的发展趋势,扶优汰劣,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现实完善低碳“负面清单”,通过准入制与淘汰制限制落后产能与项目,对有色、钢铁、建材、化工等城镇化发展所需的高碳产业产能实行能耗置换,并通过节能补贴、碳税、政府低碳采购、碳交易市场等经济手段,引导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要素从高碳部门和产业流出,鼓励传统低碳行业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

2.推动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对行业碳密集型程度的抑制效应

技术可以改变生产要素的产出效率及其替代弹性,并通过对社会需求结构、相对生产成本、行业间技术联系的改变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实现能源节约和碳减排的根本途径。政府可通过市场完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低碳采购清单、区域人才激励、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手段,对企业(尤其是目前不可或缺但碳排放系数较高行业的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行扶持,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合作、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延伸、低碳技术外包、工艺流程优化、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式,促进能源利用基础性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低碳生产工艺的研发和创新,重视节能技术创新成果的生产流程应用与市场化推广,及时将研发成果与市场需求对接,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增强污染治理的前端预防效果。

3.培育低碳导向的产业共生系统

从低碳方式的角度将节能减排融入国民经济生产与需求的各个环节,通过联动共生发展促进各行业的低碳化转型。产业共生是生态产业链上共处对象之间的一种系统合作关系,在产业共生良性循环状态下,消费者、各行业企业、政府等低碳相关利益主体共同营造低碳创新、低碳消费、低碳市场监管、低碳协作的共生环境,从市场需求角度增强企业的低碳能动性、地方政府的低碳监管主动性、消费者的绿色消费自觉性,从而带动低碳创新结果的循环扩散,推动区域产业系统的“聚变”和“裂变”,并通过内部协同进化机制产生具有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进化功能,从而为产业突破原有的低碳瓶颈提供新的动力。

(二)进一步加大环境规制力度

中国加强现行低碳环境规制面临多重阻力,在未来欧盟的环境规制强度持续加大导致中国环境规制强度相对减弱的假设情境下,可能导致中国碳密集型行业出口比较优势增强,从而加速中国“污染避难所效应”的形成。消除“污染避难所效应”的潜在威胁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进一步改革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考评导向,增强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能动性

政府机构在资源配置、法律规制、市场监管中具有重要地位,其行政利益偏好将对区域市场与产业的低碳发展导向具有重要作用,在经济增长与低碳化发展双重约束下,长期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考评导向将导致地方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过程中存在利碳化偏好,间接影响产业实际环境规制力度与强度,因此,需要逐步调整区域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科学添加与设定资源消耗、污染排放、生态保护、环境效益等指标的权重,为中央与区域环境规制的实际执行释放经济压力。

2.优化政府环境规制的结构

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环境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市场准入制度、经济激励政策、财政投入政策、法律法规、行政监督、信息披露等共同构成政府环境规制的内容,低碳经济发展的系统性需求与环境规制结构的多样化内涵对政府的环境规制内容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政府需要建立结构多元、点面结合的稳定规制系统,为产业的低碳化发展提供科学、全面、有效的规制,并注重环境规制各环节投入的均衡发展,全面提高环境规制投入的效益,同时根据工业行业的具体发展阶段适时调整投入力度、投入方式与配置比例。

3.从消费侧与生产侧协调消费、生产与碳减排的关系,鼓励公众参与低碳建设,增强环境规制的效果

消费侧方面,可通过媒体宣传、社会活动、财税政策等手段引导居民消费结构与偏好向绿色化、低碳化转变,提高居民清洁、绿色、低碳产品的消费比重;逐步完善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可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产出特性、能耗指标等因素确定相关产品政府采购产品目录与企业目录,对节能减排自主创新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对节能减排领先企业在采购中优先支持。生产侧方面,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须承担环境优化与治理的社会责任,政策环节须进一步对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社会责任与合理使用资源的义务进行明确规范,引导企业实施有利于环境的行为,并通过行政审批、排污收费、税收、环境信息披露、碳交易市场、新能源开发等环节的完善,降低企业在低碳化生产进程中低碳成本内部化对经济效益带来的损失,增强企业节能减排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三)其他结论

一是工业行业整体尚未实现规模经济。行业规模经济的实现依赖于行业内外部环境的优化,政策环节需要进一步引导行业企业在空间上的合理分布,协调企业分工与协作发展,并为行业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企业层面需要科学制定规模化、多元化发展策略,扩大规模要建立在市场规律之上,按价格信号和经营需要进行规模决策,并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科学管理、专业优势、分工协作、市场适应性的企业组织结构。二是工业行业研发活动的绩效不明显。为加大科技创新对企业竞争优势的作用,政策方面需要完善技术创新政策体系,缓解企业依靠自有资金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压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活力与动力,提升科技人员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推动科研单位、企业与节能减排市场需求对接,避免重复研发、无效研发、低层次研发等问题,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节能减排技术的市场应用与推广。三是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行业已不具有十分显著的劳动密集型特征,这与朱轶[19]的研究结果较为一致,众多相关研究将中国工业行业劳动密集型程度显著下降的原因归结于资本深化,即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工业部门的资本产出比与资本劳动比均出现上涨的趋势。后续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是,中国工业部门的资本深化趋势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是由市场力量主导的工资上涨还是政府主导的投资所引致。若为前者,新古典经济理论认为,工资上涨会促使企业重新进行要素配置,并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更多的资本去替代劳动,从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但政府投资主导下的资本深化进程可能存在盲目性、重复性等问题,不仅缺乏持续的动态效率,也不利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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