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启幕”》系列报道之一回眸: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岁月变迁
2018-07-31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8期
本社记者 祁彪

从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到1995年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制度的建立,到2002年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直至今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正式实行,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历经30余年后,更加健全完善。
每一次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变革,其背后都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变化和完善,在第一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回眸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变迁史,也是对未来的一种期许。
律考:从先行试点到全国统一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受历史原因影响,我国司法队伍建设并不健全,司法官的任职资格和律师资格如何取得几乎没有任何具体的规范。
1978年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原则性规定。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律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二章规定,担任律师要具备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这也是第一个提出需经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
1984年,江西等一些省司法厅率先在本省范围内组织了专业知识考试的试点。
1986年,司法部总结地方经验,并在全国十几个省市进行了试点。当时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地方司法厅(局)组织命题并实施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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