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殊途同归何处?
——浅谈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辩审冲突及其出路
2018-07-31印波陈姝雨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8期
印波 陈姝雨
晋代葛洪所著的《抱朴子·任命》中说:“殊途同归,其致一也。”比喻采取不同的方法,最后得到相同的结果。理想的刑事审判程序被描绘为等腰三角形,强调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法官则扮演着居中裁判的角色,把控庭审局面。不管是对法官居中地位的强调,还是对辩护律师地位的提高,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两者关系和谐时,彼此均认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一齐为实现案件正义添砖加瓦;然而,当两者关系紧张时,则心生嫌隙,容易把自身标榜为正义的化身,把对方作为阻碍真相大白、妨碍依法裁判的体制阻力。
辩审冲突:在野法曹与在朝法曹的对决?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面临着这样一种局面:刑事辩护律师匮乏,即使有律师出庭,律师的话语权也并不大,辩护意见能否被采纳,最终还是取决于法检两家的眼色。在很多案件中,很难谈有效辩护问题;一些在看守所里羁押较久的被告人经常看到同监室的被羁押人的结局,恍然大悟:有无律师对于案件结果来说影响不大。刑辩律师就像蜷缩在法庭一端的小参谋,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辩护有如隔靴搔痒。即使法律已经赋予了律师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并非能完全保障其行使。和英美法庭上头戴假发、舌灿莲花、侃侃而谈的出庭大律师相比,我们的庭辩律师似乎总显得单调和木讷,刑事辩护流于形式、走过场,犬儒倾向远胜于辩论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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