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质押的定性及生效要件
2018-07-29吕文艳
青年时代 2018年13期
吕文艳
摘 要:由于《物权法》、《担保法》与《票据法》对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常发生法律适用的问题。学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论,相关司法解释亦欲借助解释原理寻求化解方法,然而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力图通过分析票据质权的法律性质来确定其法律适用,进而明确其生效要件,以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思路,同时呼吁修改法律以达到统一规则的效果。
关键词:票据质押;票据权利;质押背书;票据质押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票据因其流通的方便性而常被市场主体广泛运用,其技术性与操作性有利于资本与信用的繁荣,然而在实务中,票据质押却逐渐暴露出相关的法律问题。
该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中可见一斑。 2002年的“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1]就是经典案例之一。此案二审中,上诉人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认为必须在票据上为质押背书,否则不构成票据质押;且票据法相对于担保法来说属于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票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被上诉人则认为票据法虽规定汇票质押应背书并记载“质押”字样,但并未否定以其他方式质押汇票的效力。法院在对纷繁的调整规则的效力进行判断后,适用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认为背书质押非设定票据质权的唯一方式,仅是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订立质押合同并交付票据也可设定票据质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