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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良好政府信任关系的路径研究

2018-07-28鲁丽梅王彬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15期

鲁丽梅 王彬

摘 要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是一个相互的过程。正如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的:“在我国,唯一值得宝贵的,是自然资源和人民大众。”自然资源和人民大众对中国来说尤为重要。之前我们已经提到了政府信任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石,如果不了解民众、不信任民众,怎么能实现政府信任呢?所以,信任是一个相互的过程,不但公民要对政府信任,政府也同样应该信任民众。

关键词 政府信任 路径 互动视角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积极的回应机制是指政府的行为一定要以对公民社会的回应为出发点,它强调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协商的渠道要畅通、机制要健全、运转要有序。政府要知道民众需要什么,急需解决什么问题。要想满足公民的期望政府必须要讲信用,要言出必行。当然,在履行承诺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但只要政府积极承担责任,并及时向公众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就能够得到公众的谅解。现在许多政府制定了新闻发言人制度、限期答复制度等积极回应得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有一种被需要、被尊重的感觉。同时也增加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积极的回应机制能够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相互信任。建立积极的回应机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从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进行分析,要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国法律体系包含有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但多是零散的、不集中的,缺少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和明确,从而导致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难以对政府不公开相应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避,致使公民的知情权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因此,必须出台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以明确规范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方式等。法律制度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条件,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就缺少了坚强的后盾。

其次,大力发展电子政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利用网络资源获取的信息量急增。政府应加大对信息网络硬件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对政府行政人员进行相关网络技术的培训。同時,积极引进计算机人才,形成一套先进的网络治理模式。适时发展电子政府,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有着积极的作用,它有利于政府迅速及时地收集信息,有利于向公众真实透明的反应信息,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

再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价制度。有法律就要有与之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政府具体的施政过程中,将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是否进行信息公开以及信息公开的程度与其绩效考评结合起来,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科学的考评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是否真正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定期考评,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能有制度约束。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公开原则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行政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这是因为,一个诚信的政府首先要求政府的行为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参与政治,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政策必须体现最优化原则,应该具有稳定性、长效性、连续性等特点,只有通过完善参与机制,才会使公共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从而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实践也已经证明,对事情越是隐瞒,则越会制造猜测和不信任的气氛,更重要的是,它会削弱人们对政府机构的正义性的信心。相反,如果政府公开公共信息,就有利于促进意见的相互交流,可以大大缓解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并且能够提高公众接受行政管理,履行行政义务的自觉性。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信任的基石。

2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要建立强有力的政府权责机制,就要求政府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问责机制,使得责任者清楚地意识到其将要付出的代价足以抵付他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及时追究其责任;同时政府要建立起健全的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制约作用,完善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从行政权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

行政问责制的合法性基于“权为民所授”。在民主政治下,人民授权政府,政府再授权官员,因此政府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只有完善问责机制,加强监督,才能约束政府的“越位”、“缺位”与“错位”的行为。要从人大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各个层面完善监督制度。有监督就必然有惩罚,惩罚不力势必导致政府信任的缺失。要从根本上重建政府信任,就要建立有效的惩罚制度:政府行政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对造成的社会后果要受到纪律追究,严重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促使和警醒行政人员真正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要想满足公民的预期就必须讲信用,守承诺。要言出必行,如果在兑现承诺的过程中遇到困难,要及时地向公众说明原因,尽量争取民众的谅解。政府的积极回应,让公民有一种被重视、被需要的感觉,并且对政府产生信任,认为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现今的政府发言人制度、限期答复制度都是政府积极回应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3] 郑也夫.信任论[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