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权威性
2018-07-28张生
决策探索 2018年7期
张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轫于西周,确立于秦汉,至隋唐臻于完备,历经变革延续至晚清,可谓源远流长。监察制度对我国古代国家治理十分重要,纲纪之整肃、吏治之维护、政治污弊之涤荡多有赖于此,是公正、有效之政治法律秩序得以实现的保障。
从御史与谏官之间的关系来理解,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体系演变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秦汉时期形成了御史与谏官并存的复合型监察制度体系;隋唐时期御史与谏官相辅相成,复合型监察制度体系臻于完备;宋以后谏官制度逐渐衰微,及至明清时期形成了以御史与谏官制度合一的、以督察院为主体的单一监察制度体系。
从复合型制度体系到单一型体系的演变,不仅是制度性的改变,更是监察制度理念的蜕变,从此种蜕变中后人可以深切体会到古代监察制度的君主工具性价值和天下整体性价值的整合与分裂。
监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足以震慑权贵
无论是复合型体系,还是单一型体系,监察制度的权威性均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监察权本于天道,又以现实法律(惯例)为其依据,体现了天下整体性价值,具有最高权力的属性。监察制度延续了“史官”的历史传统,御史为“史官”之一种,谏官中的给事中也多兼任“起居注”(记事史官)。秦统一后所建立的监察制度,虽然历经改造,但是监察官仍以天下治道作为最高职务原则,以报效社稷为己任。监察官对上级负责,对君主负责,更要对天下黎民和国家社稷的整体利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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