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在发展中完善我国收养制度
2018-07-26陈云凡单瑞平
中国民政 2018年12期
◎ 陈云凡 单瑞平
收养是孤残儿童回归家庭的一种安置方式。我国收养制度自建立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儿童收养呈现家庭收养登记逐年下降,因收养而导致纠纷逐年上升的趋势。导致这种困境的核心原因是我国收养资格准入、管理机构能力与国家监护水平不适应。建议在“宽进严出”、“有张有弛”、“去粗取精”和“外紧内松”的理念下优化我国收养制度。
一、发展中的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作为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有比较悠久的历史。收养案例可以上溯至夏代。在春秋时代齐国管仲更是创立了奖励收养孤儿的税赋政策。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法律制度上以《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等法律作为调整收养关系的主要依据,对收养制度进行规范性规定。我国收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自1996年至2016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76.89万件,其中:中国居民收养登记63.44万件,外国人收养登记13.45万件。十年以来,为78.22万儿童匹配了家庭,使其回归家庭。为加强对收养家庭的评估与管理,2012年民政部启动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民政部也不断加强对国外收养家庭调查工作,增加对收养人心理评估要求,明确收养人培训内容、时间,延长收养后跟踪时间,增加安置后报告提交次数。并加强寻根回访工作,帮助被收养儿童顺利度过身份认同危机,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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