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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试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新疆阿勒泰地区的破冰之旅及其当下启示

2018-07-25陈建平刘成晨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制度

陈建平,刘成晨

1.福建农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2; 2.福建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农村廉洁建设研究中心, 福建 福州 350002;3.桂林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 广西 桂林 541004

素有“阳光法案”之称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推行的一项反腐和防腐制度,它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早在1980年代我国便开始进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探索,1994年就曾将《财产申报法》提请列入立法规划,并于次年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11年后,在总结已有建制经验的基础上,作为重要党内法规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于2006年正式颁布实施,其中对有关事项的申报规定与一些做法,实质上就是借鉴了国外通行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较此前的文本,这一规定在报告事项内容、对象等方面都有所拓展。

伴随着中央相关规定的出台,我国一些地方也在推进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其中新疆阿勒泰地区的财产申报被视为我国地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破冰之旅,一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时过境迁,当初备受关注的“第一个吃螃蟹”的行为如今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当年创建的“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内如今已找不到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更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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