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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探究

2018-07-23郑佳

青年时代 2018年12期

郑佳

摘 要:视听作品数量的不断壮大与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2014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正式使用了“视听作品”这一法律术语,解决了原定义中由于对创作手段的有所要求而使一部分使用新技术创作的作品被排除于视听作品规制范围以外的问题。通过对各国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度和国际立法进行比较,在保障作者的精神权利,便于著作权的行使的前提下,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再次以“推定转让”的行使由制片者享有。

关键词:视听作品;权利归属;推定转让;立法完善

一、著作权归属制度的价值目标

(一)两种法系著作权法制度的价值目标

大陆法系的著作权从产生时就确立了以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为中心的“作者权”原则,认为著作权本质上是来源于个人创作,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是作者生而享有的人权。当然,也并不排除作者因作品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财产权利。法国曾有两部著作权法令都是建立在以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价值基础之上的。之后这种人身价值观被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以及北欧一些国家的著作权立法者们广泛接受,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大陆法系的作者权法体系。而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主要受工业革命时期形成的经济发展取向的影响的经济价值观为主,其认为设置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目标就是一种阻止复制有形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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