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和解制度的构建
2018-07-22黄月明
活力 2018年5期
关键词:制度
黄月明
一、构建行政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构建行政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和解制度是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和解结案的比率非常高,甚至超过了判决结案的比率。对于这样一种司法实践效果非常好的诉讼制度,不应将行政和解制度抛弃在诉讼制度之外。
(二)构建行政和解制度的可行性
1.行政和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所有的法律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诉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比由当事人以外的法院依法强制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判决方法更有效率,只要当事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成本低于判决成本,行政和解是可行的。审判是高成本的,审判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对立地位,各方为赢得诉讼,在诉讼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而诉讼周期的延长及上诉、申诉比例的上升,又增加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消耗,导致双重的高成本。构建行政和解制度则能打破这一尴尬局面,使当事人有可能以最小诉讼代价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益,并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2.行政和解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更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行政和解导致案件结果处理的差异性并不意味着诉讼中法律有效范围的缩小。因为事实上,行政和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它是以严格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为基础的。
3.行政和解制度能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使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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