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在权益法范围内追加投资核算探析
2018-07-20靳利军
会计之友 2018年12期
靳利军
【摘 要】 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下,投资方对联营企业追加投资未取得控制权时应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但对于追加投资后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时点的选择未做明确规定,给核算工作带来困扰。文章结合《国际会计准则28号——在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及普华永道等跨国会计师事务所实务操作指引对联营企业追加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后续计量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提出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原投资时点、原投资时点和追加投资时点分段、追加投资时点确定三种方案,并就方案优劣进行了评述,为后续核算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投资方; 联营企业;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变动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2-0069-02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内容丰富,方法复杂,是会计核算难题之一。在会计国际趋同的过程中,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先后经历了简单权益法、购买法下权益法、完整权益法等几个阶段,日趋科学化、精细化、合理化。投资方对联营企业追加投资并继续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即未取得控制权),后续计量仍然采用权益法核算尚有可探讨的事项。
一、中外会计准则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2011)[1](IAS 28)规定如果联营企业中的投资变为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投资方应继续使用权益法,不再重新计量剩余权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