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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与组织创新的思考

2018-07-14杨慧平鲍文锋尹瑞安

农民致富之友 2018年18期
关键词:浙江省主体生产

杨慧平 吴 勇 鲍文锋 尹瑞安

传统的浙江省林业生产经营主要以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农户经营的山林(责任山及自留山)为主,在山林分户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因此各地开始实施林地的调整,采用了多元化的经营形式,推动着林业的整体发展。现阶段的新型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努力遵循十八届三种全会中提出的“以积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体系为主要发展目标的形式”,不断加深新型林业生产主体在现阶段林业生产发展进步过程中的推动作用。自从在林业改革管理过程中实施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村林业经营形式上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的经营主体逐渐出现,形成为多种类型经营主体共同存在、进步及发展的格局。但现阶段的浙江省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及组织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浙江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因此,创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培养及组织显得尤为重要。

1 各大类型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优劣比较分析

在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各自的优势及不足之处,主要如下:(1)林业合作社:林业合作社在林业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是民主管理形式,在不改变产权、承包到户、保证经营权不便的前提下由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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