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的明晰及本土化探究*
2018-07-13杨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杨 杰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030)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逐渐步入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利之所在弊之所存,互联网在解放人类生产的同时,亦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举例示之,随着数字化以及数据库的发展,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变得更加容易,信息的市场价值也愈发凸显,在便利人与人交往的同时,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技术优势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利留下制度缝隙[1]。“如何实现信息利用与信息保护的平衡,是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2]就个人有无权利删除那些不充分、不相关或过时不再相关的数字信息,自欧盟法院对“谷歌西班牙案”作出最终裁决以来,关涉自然人有无被遗忘权、其法权构造如何的讨论,日益成为网络信息法讨论的焦点。似乎在这个数字化记忆时代,“记忆成为常态,遗忘成为例外”[3]。互联网系21世纪重要的时代特征,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值得我们审慎对待。正如德国诗人诺瓦里斯所言,“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4]。本文拟通过对比较法资料进行研析,结合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引出的网络信息保护现状,尝试厘清被遗忘权的一些重要理论并构建契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被遗忘权。
一、被遗忘权的权源内涵
只有当我们头脑中对所运用的概念清晰、明确,以之为基础而展开,思维活动才有可能是正确的[5]。由于被遗忘权乃一新兴权利,故笔者拟以空间维度为标准,将被遗忘权的权源与概念类分为西方的权源与概念和中国的权源与概念,并渐次呈现其清晰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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