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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立法的反思和建构

2018-07-12杜亚

人民论坛 2018年16期

杜亚

【摘要】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相对滞后与文化创意产业迅猛发展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应及时回应文化创意产业亟需法律保障的迫切现实需求,秉持立法的科学性来考量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现状,反思当前文化创意产业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廓清认识上的误区,逐步健全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立法,运用法律手段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立法现状 立法建构 【中国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法律法规开始逐步健全和完善,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立法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同时文化创意产业链较长,覆盖诸多行业和领域,各个行业具有自身的特殊矛盾等特点,使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层次与制度设计远远落后于产业发展的步伐。

审慎反思:文化创意产业立法的局限

立法理念存在偏差。从整体上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理念倾向于“重审批管理,轻保障促进”,法律法规侧重于管理、限制、惩罚、义务等。而对文化创意产业经营主体的权利保障和政策扶植较少提及。因此造成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体系中“管理法”占据了较大的比重,“促进法”相对较少。这无疑极大地限制、挫伤了文化创意产业经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制约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缺乏文化创意产业统领性的“顶层立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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