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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讼思想对传统社会司法的影响

2018-07-12虞吉

法制博览 2018年5期
关键词:无讼教化

摘 要:无讼思想最早由孔子提出,希望通过统治者施行仁政和教化民众的方式来减少乃至消弭诉讼,这一法律思想对传统社会影响深远,使社会各阶层普遍产生轻讼的观念,国家重视通过道德教化来息讼、止讼,鼓励用民间调处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关键词:无讼;教化;调处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25-01

作者简介:虞吉(1993-),女,汉族,湖北十堰人,湘潭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无讼”思想最早是由孔子提出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有众多说法,笔者认为这句话至少包含如下两层意思:第一、孔子会像同时代的其他司法官一样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审理案件①;第二、孔子和其他人一样,认为听讼的最终目标是减少乃至消弭诉讼,“无讼”是目标,诉讼是手段。在具体的主张上,孔子一方面强调统治者的责任,认为统治者应当做好表率,只有统治者“好生”、“为善”,才能做到“制五刑而不用”②;另一方面注重对民众的教化,对其“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希望通过道德的力量来缓和人们的争利之心,从而改善人际关系、调和矛盾纷争。

“无讼”思想作为传统社会基本的法律思想之一,对传统社会的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社会各阶层普遍的观念是轻视诉讼乃至以诉讼为耻。《史记》中记载:周公辅佐“成康之治”,使“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这种刑措不用的社会“民以争讼为耻”,“无讼”理想得以实现,被后世君主大力倡扬。社会舆论认为“诉讼为害”,喜欢提起诉讼的人是不好管理的刁民,诉讼风气盛是民风败坏的表现,帮助民众进行诉讼活动的讼师道德败坏应予打击的对象。文献材料中也有大量对诉讼持负面评价的记载。《易经》中记载:“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认为诉讼最终的结果是不好的。历代的家族规训中常常出现禁止族人亲近诉讼的内容。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引“范氏曰: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这种观点在士大夫阶层具有代表性。古代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一,诉讼数量的多少是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诉讼数量的增加被认为是当地民风不淳厚,官员推行教化不力的表现,行政官员为了息讼、止讼会采取加重收取诉讼费用、拖延审理等各种办法,使民众的部分诉求难以得到伸张。传统社会是乡土社会,民间出现纠纷去官府打官司会使原被告双方关系紧张,容易受到乡民非议,损害体面,因此民众在发生纠纷后一般不会把诉至官府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方案。

第二、国家注重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作为传统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儒家思想主张由伦理道德来调整人际关系,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非常重视道德教化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很多朝代都有通过道德教化来息讼、止讼的法律规定,如清朝雍正年间颁布的《钦颁州县事宜》中规定: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之德化,以移风易俗……则由听讼以训致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与之俱行矣。地方司法官则在“無讼”思想的指引和君主的要求下在司法审判中通过各种方式具体进行道德教化工作,如在判词中劝导民众保持邻里乡亲、宗族之间的和睦,颁布告示警戒兴讼的不良风气等。司法活动的目标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司法官借助崇礼重德的儒家文化,在审判过程中践行儒家兴教化、重人伦、厚风俗、明礼义等主张,达到息讼、止讼的目的。③

第三、国家鼓励以民间调处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行政权力只及于州县,因此官府鼓励对于户婚、田土等“民间细故”产生的纠纷由乡里、宗族来调处。民间调处包括乡里调处、宗族调处等方式。乡里调处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设立,最典型的是明朝的“申明亭”制度。该制度规定户婚、田土等纠纷由里老先进行调处,调处不成才能诉至官府。④国家肯定宗族对其内部纠纷有调处的权利,宋代以后随着家族势力的扩大和族权的加强,宗族调处日趋完善,逐渐形成系统的纠纷解决机制。

“无讼”思想对传统社会的司法曾经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在诉讼爆炸的当下,如何从传统法律思想中吸收合理的部分,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使国家司法和社会自治协调配合仍然有待学界进一步探讨研究。

[ 注 释 ]

①廖名春.<论语>“听讼”章与<大学>篇的误读[J].社会科学战线,2014(06):18-24.

②方潇.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兼论对我国当前司法调解的启示[J].法商研究,2013,30(01):152-160.

③顾元,李元.无讼的价值理想与和谐的现实追求——中国传统司法基本特质的再认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45-54.

④郭星华.无讼、厌讼与抑讼——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法社会学分析[J].学术月刊,2014,46(09):88-95.

[ 参 考 文 献 ]

[1]廖名春.<论语>“听讼”章与<大学>篇的误读[J].社会科学战线,2014(06):18-24.

[2]方潇.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兼论对我国当前司法调解的启示[J].法商研究,2013,30(01):152-160.

[3]顾元,李元.无讼的价值理想与和谐的现实追求——中国传统司法基本特质的再认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45-54.

[4]郭星华.无讼、厌讼与抑讼——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法社会学分析[J].学术月刊,2014,46(09):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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