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的立法必要性
2018-07-12刘永刚
法制博览 2018年5期
摘 要: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与互联网智能终端设备、第四代移动电话行动通信标准高度融合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智能终端设备高速接入互联网的方式越来越普及,但随之带来的对未成年人侵害的风险也在加大。
关键词:互联网发展;未成年人;立法缺失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095-02
作者简介:刘永刚(1977-),男,汉族,辽宁大连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16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人民网》、《人民日报》在2017年7月3日至7月12日连续发表五篇评论文章,对某款手机游戏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将全社会的关注点聚焦在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上来。诚然,这款手游只是当前手机游戏高速发展中一个典型代表,既体现了“互联网+智能终端设备”所带来的产业发展,经济利益,娱乐观念,生活方式,但也要看到脱离有效监管的互联网手机游戏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身体、心理、智力、人生观所造成的严重伤害。有鉴于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方面的立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上网安全保护现阶段立法现状分析
首先,我国现阶段有许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涉及到对未成年人互联网安全保护。例如:《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