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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制度研究

2018-07-12楚孔杨

法制博览 2018年5期

摘 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颁布,对于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逐步建立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缘起于国外的竞争评估制度,是在国外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的以解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政策审查制度。公平审查制度中主体制度的构建尤为重要,当前尚处于初建阶段,由政策制定机构自查备案逐步过渡到一元化主体审查模式是建立健全主体制度的大方向。

关键词:公平竞争制度;主体制度;自查备案;一元化主体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074-03

作者简介:楚孔杨(1996-),男,山东济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级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和理论法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各国政府在经济建设方面开始更多地关注如何以“有形的手”实现“更好的管制”。长期以来,我国受到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的一些阻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频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此行为均有所规制,但这种规制更多的是一种事后救济。但政府的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政策一但颁布实施,对市场竞争损害影响巨大,对此类行为建立健全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尤属必要。国外的竞争评估机制已经建立多年,制度成功经验已经具备,在当前以经济体制为改革重点的时代大旗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我国经济建设便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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