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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概述

2018-07-12陈仁萃

时代金融 2018年35期
关键词:董事会计信息投资者

陈仁萃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一、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界定

对于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界定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信息有效,是指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决策,而不管得到信息的成本相对于收益是否过高。有效的信息应当是可靠的、不带偏见的、不加粉饰的。通过有效信息,决策人员可以有效的评价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而不是过高的评估”[1]。

国内学者对信息披露有效性问题也有相关研究。郭道扬认为,满足会计信息需求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会计信息是满足需求的信息类型;会计信息的供给取决予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目标是满足会计信息需求,因具体的需求环境不同而存在差异。

吴联生认为,有效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对于使用者的需求来说是有效的[2]。

邱宜干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涵义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是真实可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符合使用者需求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是经济可行的[3]。

张艳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信息披露的效率,即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能够充分、真实、及时地表现出来;信息从披露到接收的效率,即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能够充分、准确、及时地被使用者获取;信息接收者依据信息做出判断的效率;信息接收者依据其判断实施投资决策的效率,即使用者依据披露的信息所作出的决策是否有效[4]。

陈益文认为,有效信息披露是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五项原则,包括披露的信息是否便于投资者查阅、复制、投资者能否查阅、复制历史上披露的信息、保证投资者获得信息的经济和时间负担适当、披露的信息便于保存、尽可能使用最先进的媒体进行披露[5]。

综上所述,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能够真实、完整的反映上市公司的情况,且披露及时,能够达到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使其作出有效的投资决策,所以,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对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的综合。

本文研究的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性就是指通过监管行为,能够使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达到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本文认为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实现离不开信息披露的监管者,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正处于发展时期,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基于有效市场假说理论,中国的证券市场处于弱势有效市场,所以,监管是实现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二、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可以为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治理提供逻辑上的支持,有助于我们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本文认为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原因主要有公司内部因素与公司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公司财务状况、股权结构、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董事长与总经理兼职、激励机制;公司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监管力度、监管能力和监管制度的完善度。

(一)公司内部因素与信息披露有效性

1.公司财务状况。代理理论表明,随着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提高,债权人与股东及经理之间的代理冲突增加,从而导致公司代理成本上升,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而经理为了降低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倾向与增加披露来表明其愿意接受监督的态度,以增强债权人信任。因此,可以得出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随着资产负债率的提高而趋于增加的推论。

本文认为,基于我国信息披露现状,中国以银行为主的债权人主要依靠私人信息的收集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并不主要依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因而对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力不强。鉴于此,本文认为公司财务状况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较小。

2.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国企改制、资产重组而来,国有股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行使国家股权,主要有国资部门、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等。这些代表扮演的是股东的角色,但并非国有资本的真正所有者,相对于真正所有者,国家而言,他们是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在冒标函数、行为方式等方面与真正的所有者不一致或至少不完全一致。真正所有者关心的是其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而代理人不会如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进行积极的管理和监督。这些代理人都不能真正代表国家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他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更多地关注自身的政绩与佳途,对报表数字的关注主要基于自身目标,并使会计行为为自己服务,而不是积极的监督者,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因而难以得到保证,所以,本文认为他们不会自愿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

3.董事会规模。从理论上说,董事会规模增大,表现出的董事代表性增加,专业性增强,信息披露的质量应该增加;但董事会规模过大时,董事之间的交流、沟通会受到阻碍,决策成本增加,效率降低,从而导致信息披露质量降低。所以,董事会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董事会的有效性和监督能力下降,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度下降。只有高效适当的董事会规模才能保证披露的有效性,董事会规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呈倒U型函数关系。从实践上说,上市公司的董事往往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他们与公司外部的相关者的利益往往是冲突的,他们不愿披露对公司不利的信息,而且愿意夸大对公司有利的信息,从而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了混乱。本文认为,无论董事会规模是否适中,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正面影响都不大。

4.独立董事。理论上,独立董事是独立与公司内部人员的专家学者,因为他们的独立身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对于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相应的意见,对信息的有效性作出了一定的保证。但实际上,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提名的,且独立董事的薪酬是由公司提供的,这样一来,独立董事很难“独立”起来,导致他们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提高的影响程度有限。

目前,我国所有上市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总体上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还较低,加上独立董事的独立身份受到限制,导致独立董事制度的制衡力量的发挥受到了限制,本文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影响有限,甚至阻碍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提高。

5.董事长与总经理兼职。从代理理论来说,董事会应该独立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交叉应该极少,这样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分权体制和制约机制。如果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就意味着董事会的权力事实上被总经理掌握,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监督就失去了意义。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现状,即使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他们与公司外部的相关者的利益往往是冲突的,他们不愿披露对公司不利的信息,而且愿意夸大对公司有利的信息,本文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职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提高影响不大。

6.激励机制。经营者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年薪制、股票期权等。经营业绩的不理想会导致年薪收入的缩水,能有效地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但是,年薪制使得经营者过分注重企业当期收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使得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降低。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经营者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一种优先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具有将经理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结合起来的特点,能有效地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程度。

(二)公司外部因素与信息披露有效性

1.监管力度。监管是法制的执行环节,是法律执行力的集中体现,监管力度强将有效遏制大股东选择性披露和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对大股东违法行为的司法诉讼机制;而监管部门处罚不力,则不能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因此本文认为监管力度的加强会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且监管是实现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2.监管能力。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需经有资格的监管部门审查,以使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相对来说有一定的保证。因此,监管部门的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是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关键因素。监管能力包括监管者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学习能力等方面,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措施和执行监管的过程中都离不开监管能力的制约。监管过严或监管不力都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监管部门只有在健全的监管措施下实施有效的监管,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3.监管制度完善度。在法律环境方面,La Porta(1997,1998,2000)首先将法律引入公司治理的研究领域,研究发现一国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的治理结构和水平、会计信息质量,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良好的地区法治水平有助于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当上市公司同时发行B股或H股时,需要面临来自不同市场的双重监管,公司财务报告必须执行双重审计制度,往往比单纯的A股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信息披露质量。完备的法律制度有助于形成大股东对自身行为的合理预期,并在法治的框架内行事。科学的法律制度有助于鼓励和引导大股东的正面行为,遏制和惩罚大股东的负面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而本文认为相关法律的完善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表现形式

根据上文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界定,本文将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表现形式归结为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一)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全部信息,既要包括公司的收益、股价上涨等对公司有利的信息,也要包括公司损失、投资失败、股价下跌等对公司不利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是信息披露的首要标准,信息披露完整,即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各个内容,例如,披露公司重大事项、披露公司收益(或损失)情况、披露公司管理机制、披露公司应用的财务方法、披露公司风险因素等能够为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提出有力证明的信息。只有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信息披露,所披露的信息才能引导投资者针对公司现状做出符合投资者自身需求的投资决策。如果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有意无意对相关内容进行隐瞒,尤其是在重点问题上的隐瞒,即使已披露的部分信息属实,从信息内容的整体来看,也会直接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这种混淆投资者视线的作法,从本质来说,与直接提供虚假信息并无太大差别。这样看来,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当前所有与投资相关的信息是非常必要的,也只有这样,公司的做法才符合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所以,信息披露完整性的保证是表现信息披露有效的表现形式之一。

(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上市公司无论以何种形式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都应以公司客观现状为基础来提供未被篡改或粉饰的公司当前运营情况,以达到让投资者确实了解到公司现状的目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已披露信息是否有效。披露虚假信息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的自我调解功能,从而形成泡沫经济,这样的状况持续下去最终等待着我们的可能就是股市的崩盘。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美国次贷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

遵守披露信息真实性原则是对披露者最基本的要求,但同时也是相对较高的要求之一。单从“真实”来讲,其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过去的真实在当前的情况下很可能是一种正好相反的情况,这里要特别提一下预测性信息披露,在客观现实不断变化的同时,提出预测性信息的基础可能早已发生改变,这就更加要求披露者对公司现状的实事求是,毕竟只有公司自身对自己当前的情况才了解的最透彻。

(三)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在之前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作用的阐述中,应该已经可以看出时间对信息内容的影响,时效对于信息披露的影响显得更加的微妙。在市场中,已经有无数投资者在一念之间就做出了影响自己财产甚至是生命的投资决策,而如果收到上市公司及时的信息披露,这一切很可能就会避免。从这点上看,上市公司应该及时公开已披露的信息的现状,不能放任已披露的信息逐渐变成无用甚至误导投资者信息。

信息的及时披露有利于股市的监管。待披露信息从生成到正常向投资者披露之间的时间差越短,中间发生暗箱操作的机会就越少,也就变相的增加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也就降低了监管难度。而投资者则可以根据及时信息来分析行情并做出更加合理的投资选择。

对于投资者来说,逐步渗透出来的及时的信息披露要好过经过长时间积累后的震撼性信息披露。逐步渗透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对于公司发展形势的一样自我的判断,相当于投资者了解情况后自己分析上市公司之后的发展。而震撼性信息披露,投资所得到的信息也只剩下一个出乎意料的结果了,这样就失去了一个可以规避风险的缓冲时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样的披露方式降低了投资的公平性。及时的信息,无论好坏,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都是一种保护,有利于股市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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