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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问题探析

2018-07-12邹睿蓉刘未芬

时代金融 2018年35期
关键词:净值理财产品投资者

邹睿蓉 刘未芬

(九江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7)

银行理财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必须调整理财业务以适应新的需要,“净值型”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没有投资期限,商业银行与投资者约定,投资所得全部向投资者支付并且不承诺保本。

一、商业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推出背景

首先是监管政策的推动。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投资管理模式转变的方向,将产品投资于收益分配以实际投资收益为基础的净值型理财产品。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获审议通过,释放了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

其次是商业银行必须打破对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从而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质。银行理财业务本是运用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其本质是“委托代理”,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管理的代理人。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政策的引导,投资人的投资理念将转变,这为为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提供了契机,也为“净值型”理财产品进一步开拓市场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最后是商业银行优质资产匮乏。随着商业银行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存贷息差收窄,商业银行需要加快业务转型。与保本型理财产品相比,净值型理财产品具有产品收益高、产品设计更加灵活的特点。因此,净值型理财产品运作模式代表理财产品未来的发展方向,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出现打破了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固有的模式,投资者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

二、现有商业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不足分析

净值型理财产品“类基金”的性质将风险让渡给投资者,投资者承担高风险享受高收益,迎合了部分风险偏好者的投资兴趣,有效地缓解了资产荒带来的压力。然而净值型理财产品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理财产品信披没有明确规定

不同的理财产品法律性质和风险是不一样的,对于现有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承诺本金安全,不论产品出现任何风险到期都进行兑付,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也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成功将风险向投资者转移,商业银行不承担风险了,其更应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公布。部分商业银行会定期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收益率情况、运营报告,但也有部分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表现较差,在其官网也难以找到理财产品说明书、净值等信息。因此,因此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理财业务市场正常秩序是职能部门的首要任务。

(二)各商业银行净值型产品同质化较严重

伴随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为适应监管要求与自身发展大力发行“净值型”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向“净值型”转型,使其产品数量迅速增长,但是各行之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第一、产品期限趋于同质化。国内发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主要集中于1-3个月,而3-6个月或6个月以上占比少,从而得出产品投资期限集中于短期。第二、产品起始投资金额趋于同质化。绝大部分净值型产品的投资起始金额为5万以下,占比高达56%。而投资起始金额50万以上的净值型产品占比也高达23%,表明我国理财市场有一部分高端客户。第三、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趋于同质化。市场上现有净值型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都集中在3-5%,其次是5-8%,8%以上的非常少①。

(三)“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市场接受度还不高

“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接受度较低的因素有很多。首先是产品设计复杂,不如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容易计算。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净值随着开放日的渐增不断变动,净值每天公布,购买赎回均按当天的净值计算,这需要投资都具体最初级的专业知识,所以会限制投资人群。其次是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是出于对商业银行的一种信赖,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用自身信誉做隐性担保且“刚性兑付”的观念深入人心,投资者根本就不担心亏损。“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全部由投资者承担,商业银行只是“代客理财”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需要做好相应的风险准备。最后是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承担风险。由于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本,收益不确定具有较大波动导致客户接受程度相对较低,所以对投资者具有较高的经济要求。

三、“净值型”理财产品发展建议

过去以基金为代表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收益不稳定大幅波动,投资者对其缺乏信心。在此情形下,理财产品如何向净值型转型,“净值型”理财产品又如何获得投资者的认可打开市场都是值得研究的。

(一)完善立法规范信息披露

“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承担的主体是投资者,商业银行不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由于“净值型”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才能理解其结构和内容;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造成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决策。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赋予职能部门细化相关规则的权力,使之充分达到法律效力,提高职能部门办事效率。商业银行除了要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方向、投资收益等情况,还应该披露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销售人员的资信情况及影响资金的因素等。在与客户合同终止后,商业银行也应该向客户发布详细的资金流动情况、损益情况报告等。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理财产品的购买合同、说明书,需要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披露。商业银行每一份披露的文本都要按照规定的格式采用统一的单位和计算方法,商业银行不能任意改动。

(二)创建品牌形象与提供特色服务

理财产品的同质性源于产品属性的容易效仿性。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渗透到每个领域,商业银行可以组建高技术人员团队或聘请软件公司开发维护自己的理财平台,通过收集数据分析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策略,推出独具特色的理财产品,增加客户对本行的信赖。因此,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结合市场和产品定位合理设置预期收益率,不能盲目跟随。

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理论,产品的收益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提高,理财产品的回报与投资周期正相关。但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越长,面对的不确定因素就越多,投资风险就越大。不同资金实力和客户规模的商业银发行的理财产品面临的运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也不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与其它两类银行相差甚远,理财产品期限设计应该多集中于短期。

(三)加强对市场投资者的引导

投资者是理财市场发展的根基,加强对投资者的引导可以使投资者对理财市场有一个正确的了解,从而减少投资者的盲目投资。“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复杂,相关信息也十分专业,投资者难以读懂也无法辨别真伪。这时候就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对于“净值型”这种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的理财产品,同时考虑到客户专业知识匮乏,商业银行为客户介绍理财产品应该详细易懂,重要信息和关键信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说明,在理财产品宣传和运作过程中不过多使用专业术语,用通俗易懂言语向客户传达信息。同时商业银行应在其官网开设投资理财课程,进行线上视频教育,设置模拟操作让投资者熟悉实操过程。同时投资者应该具备自己的投资理念,在自有的知识储备下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不盲目随流做一个理智的投资者。

注释

①数据来源:www.chinawealth.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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