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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2018-07-12陈翠梅

时代金融 2018年35期
关键词:运城市进项信用社

陈翠梅

(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山西 运城 044000)

“营改增”的全面推开,是当前我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减税目标。“营改增”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出现税负上升的情况,同时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税负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拟对“营改增”施行两年来,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负情况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运城市农村信用社“营改增”税负情况

运城市农村信用社下辖运城市联社和13家县级行社,14家机构实行一级法人体制。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是贷款利息收入。根据运城市农村信用社2015年-2017年的缴税情况,分别测算营业税和增值税税制下的税负,调查表明,“营改增”后该银行整体税负表现为“有增有减”,2015年至2017年底,运城市农村信用社2015年营业税税负1.47%,“营改增”后,2016年5月至12月增值税税负1.49%,2017年全年增值税税负1.56%,整体税负略有上升。而“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法的县级行社,税负减少,辖内临猗农商行2015年税负1.66%;2016年“营改增”后税负1.22%,呈下降趋势。“营改增”后市级法人机构税负略有提高,而县级法人机构略有降低的现象较为明显。

二、“营改增”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市县整体税负水平略有上升

“营改增”政策施行后,运城市农村信用社及其下辖行社整体税负略有增加。运城市农村信用社及其下辖行社整体税负2015年至2017年平均增幅0.05%。其中执行标准6%增值税率的运城农商行直接税负平均增幅0.5%;适用简易计税法的12家县级行社直接税负则平均减少0.44%。

(二)县级以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负呈下降趋势

“营改增”相应补充政策陆续出台后,政策积极效应稳步显现。“营改增”后推出了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助社等金融机构执行3%的优惠税率以及2017年起对农户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等一系列减税措施,减轻了县级以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负,降低了“营改增”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营改增”新增配套改革加重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

“营改增”对基础设施、系统建设、咨询培训及人员配备等提出新的要求,从而增加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基础设施方面,需配备税控系统设备与国税局的金税系统进行对接,保证增值税发票的及时准确开具。系统建设方面,需要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增加价税分离模块,保证增值税的正确计缴。咨询培训及人员配备方面,由于“营改增”的复杂性,以及为了实现更高的税收筹划,需要投入人力资源加大咨询培训力度,进而导致人力成本费用的增加。辖区运城市联社及下辖行社“营改增”业务咨询及系统改造等配套费用在50万元左右,增加成本0.1%。

(四)会计核算、税务处理方式发生了改变

“营改增”后增值税需要实行价税分离,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需增加机构应缴增值税、未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和计提收入销项税等会计科目,纳税申报相较之前更为精细。

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营改增”后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名义税率提高,导致实际税负增加

根据“营改增”有关政策的要求,辖内执行一般计税法的法人金融机构税率从营业税的5%提高到了增值税的5.66%(名义6%,按照增值税计税规则换算为与营业税率可比较的税率为5.66%),在原来营业税税基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税负提高13.2%,在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同的情况下,实际纳税有所增加。

(二)不可抵扣进项占比较大

由于存款利息、同业存放利息和中央银行贷款利息免税,因此利息不能纳入进项税进行抵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在不可抵扣进项占比较大的问题。2017年运城市农村信用社利息支出占全市各项支出达到69.08%,占比较大的利息支出不可作为进项抵扣,无法享受抵扣政策。

(三)可抵扣进项难以抵扣

占比较低的可抵扣项目难以实现抵扣。主要是因为营业网点的租赁房屋、电费、物业费、购买办公用品、电子耗材等费用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与其合作的上游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导致其可抵扣项难以进行抵扣。运城农商行2017年水电费价税合计432万元,其中330万支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万支出无法取得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取得比例达到23.6%。

四、相关建议

对于“营改增”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值税税负呈现市级略增、县级以下略减得特征,以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打通上下游增值税抵扣链条,减轻税负负担

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存款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实际上也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违背了增值税改革的初衷。下游的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等也不能作为企业进项税进行抵扣,割裂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与下游企业的增值税链条。因此,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而言,如果能够对于利息支出进行抵扣增值税就能够减轻银行的税负。对于企业而言,如果能够通过贷款利息支出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能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议合理计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出的各笔贷款资金的获得成本和时间成本,将利息支出作为课税基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二)优化成本费用结构,细化经营管理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优化成本费用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对涉税项目进行分析,按照不同税率、不同项目拆开核算,细化核算流程。对于无法抵扣的项目进行外包,再以购进服务的方式取得发票并予以抵扣。二是细化对上游服务供应商的筛选。为有效应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营改增”后进项抵扣难的问题,建议其在选择上游服务供应商时应尽可能的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提供商,最大限度的提高可抵扣进项税占比。

(三)进一步加大简易计税方式下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县级以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遍实力薄弱,执行简易计税法有利于减税降负,建议对简易计税法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计税项目允许其可抵扣进项税额,从而进一步减轻县级以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纳税负担,完善其增值税抵扣链条,提高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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