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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研究

2018-07-10朱丽梅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朱丽梅

【摘 要】流浪乞讨问题是一个时代难题,我国自古就有所谓的“丐帮”,如今,走在城市的道路上,流浪乞讨人员依旧随处可见。本文在详细分析我国目前的城市流浪乞讨现状的基础上,探讨现有的救助管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职业化乞丐

21世纪,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然而城市流浪乞讨现象依旧存在。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不再施行。大部分学者肯定了救助管理相较于收容遣送的优越性,在其实施的十余年间,共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约1564.5万人次[1]。然而,现有的救助管理制度面临着受助对象甄别困难、缺少司法监督以及救助经费难到位等问题,在救助管理上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现状分析

(一)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类型

贫困乞讨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是由于家庭贫困潦倒不得不上街乞讨,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们,往往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的生存都维持不了,这类人群被迫选择去城市中乞讨以求生存。

残疾乞讨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身体残疾导致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存,缺少工作机会。这类人群往往选择在城市街道、路口乞讨,从而维持生活。

诈骗乞讨型:有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本身并不缺少生活资源,有能力、有机会可以正常工作,但是出于某些自利动机,利用外在贫困欺骗大众,获取同情,从而不劳而获。

(二)城市流浪乞讨群体的特征

1. 职业化乞丐

职业乞丐是指在某一城市或地区形成一定的人数规模,自身并无临时困难、能够自行解决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但长期选择乞讨这一行为,以讨要钱财为主要目的,拒绝政府临时救助的这一类人群[2]。

2. 经营乞丐现象的出现

当前社会,出现了一批以操纵流浪乞讨者为挣钱方式的群体,他们通过某种方式组织未成年儿童、老弱病残等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乞讨,并将乞讨得到的财物上交给他们。

3. 乞讨目的单一化,从“求生”到“求富”

以前的乞讨者多以填饱肚子为主要目的,乞讨的可以是钱财,也可以是食物衣物等等。如今,城市中的流浪乞讨者以讨要钱币为唯一目的,这也反映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追求财富成为个人主要目标。

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自2016年10月下旬至2017年4月上旬,全国共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77万人次(含救助露宿街头各类困难群众15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5.2万人次,危重病人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7.1万人次[3]。但是,由于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我国的城市流浪乞讨现象依旧相当严峻。

(一)社会救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其一,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死板且过于狭窄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这表明,只有符合这四项条件,才能称之为流浪乞讨人员,才能够得到政府的救助。

其二,临时救助治标不治本,无法满足求助对象的需求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求助人员在救助站受助天数正常情况下不多于10天。第十七条规定指出,一旦求助人员已经获得了救助站的救助,并且已满规定的天数,就应该主动提出不在救助站停留。对乞讨者来说,这种救助根本就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即使返乡后还是会再次进城乞讨。

其三,缺乏对救助部门的责任规定,产生责任不清现象

目前,《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主体只是大致列出了而已,但是并没有明确各个管理主体的具体责任,更没有划分每个部门的负责范围。

(二)社会救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甄别方式简单,无法有效判断其身份

在实际操作中,救助站甄别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的方法主要是询问,即由工作人员询问流浪乞讨的人员的基本信息,以此判断是否应给予救助。这种方式过于简单,无法有效的鉴别求助者的真实身份。

其二,救助主体的单一化

城市的救助站毕竟是政府设立,并且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救助主体以民政部门为主,其他部门相对来说只起着辅助性的作用。这些部门并没有权利将不愿意进入救助站的乞讨人员强行带入,仅仅可以提供一些信息,鼓励乞讨人员自愿寻求政府帮助。

三、针对城市流浪乞讨问题治理的建议

(一)社会救助需要善意强制

救助管理中的自愿原则不能解读为完全的自愿,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第一位的。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权利,在某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主动积极的举措,而不是选择不作为。在特殊情况下的“善意强制”,就是主动积极的举措应该包含的内容之一。尤其是针对智障患者和流浪儿童等没有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而言,有时需要“善意强制”[4]。

(二)明确规定临时救助的次数和间隔时间,针对不同类别提供不同的救助

应该合理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每次请求救助的时间间隔长度,防止长期重复返回的现象。此外,还应该努力开辟满足各类流浪乞讨人员需求的新道路,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求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化划分,从而提供有针对性的需求。

(三)建立救助管理信息数据库,甄选救助对象

在现代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可以建立一个流浪乞讨者信息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中,将每个城市的所有救助站都纳入进来,每次接入一名乞讨者就登记指纹,并且将其在救助站所获得的物资、救助日期、救助天数等等都一一登记在系统里。

(四)建立多元化救助体系,倡导政府、非政府组织、公众等加强合作

乞讨问题单靠政府单方面处出力是难以解决的,要打破政府对社会治理的垄断,让多元化的社会力量作为平等主体与政府一起进行治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治理。

四、结语

我国的城市流浪乞讨问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有着广泛的、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原因,要想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做到位,彻底解决好此问题,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政府应大力倡导民间參与,积极扩大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企业关心社会福利事业[5]。此外对设立的救助站要加强管理,定期考核救助站的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和救助能力,最终达到彻底解决流浪乞讨问题,打造美好城市形象。

【参考文献】

[1]李运华,叶璐.我国社会救助立法评析[J].理论月刊,2016,02.

[2]隋智勇,董亮,方中秀.“真假”乞丐问题的社会福利分析——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J]. 上海经济研究,2014,03.

[3]民政部通报2017年以来七项重点工作[J].中国民政,2017,(09):13-14.

[4]刘伟伟.政策终结的多源流分析——基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经验研究[J]. 公共管理学报,2015,04.

[5]隋智勇,董亮,方中秀.“真假”乞丐问题的社会福利分析——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J]. 上海经济研究,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