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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中的民事责任分析

2018-07-10杨旭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共享单车

杨旭

【摘 要】共享单车是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结合的产物,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后就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到现在经过迅猛地发展,已成为人们交通出行的重要选择。本文主要通过部分案例分析运营方与使用方的民事责任,以提出促进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共享单车;民事责任;法律关系;合同法

2017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等1 0部门对外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开征求规范共享单车权利义务等民事法律的意见。本文通过分析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发生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划分问题,为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一、使用方与运营方的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是运营方与使用方之間法律关系存在的介质之一,运营方提供单车的使用权,使用方通过付出押金,同意使用条约,与其他使用方一起使用单车,在骑行结束后支付使用费用。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i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因为租赁自行车而发生租赁合同关系,但因为其租赁方式、租赁时间、租赁费用又与普通租赁有所不同。共享单车租赁合同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双方签订的是电子合同,二是合同内容由运营方提供,使用方没有要求修改的权利,要使用单车必须同意合同,三是租赁的次数和时间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期限,租赁时间短的甚至只有几秒钟。所以要通过辨析不同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责任,维护两方的合法权益。

二、共享单车涉及的民事责任

(一)押金支付与管理责任

使用方在使用共享单车时,需有支付一定的金钱给运营方,一是押金支付,二是消费支付。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押金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ii对动产质押的规定,即押金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时可从处理押金中优先受偿。而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担保物权。单车运营方要求使用方缴纳押金,也是为租赁物的财产安全考虑,一方面能提醒使用方合理使用单车,不要恶意破坏单车,另一方面当使用方不履行合同中的要求时,运营方对这部分押金进行优先受偿,以减少自己的损失[1]。

当然,运营方需将押金的管理、使用、收益等情况告知使用方。但因为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各方都想分“一杯羹”,市场出现恶意竞争,再加上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各个平台的资质不一,导致平台在经营上存在漏洞,甚至难以继续经营,继而发生侵害使用方押金的例子。比如有的运营方不仅不交代押金的去向,而且当使用方在提交退换押金的申请后,运营方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押金。包括酷骑、小蓝等共享单车运营方,都曾出现难以及时退还押金或者是扣取用户押金不予退还的问题。

当共享单车运营方的拒还使用方的押金,或是挪用作其他用途,就已经涉嫌侵权。《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当共享单车运营方只投放单车,追求更大的利益,而加以管理维护,甚至不能偿还使用方的押金,共享单车运营方就是在侵害使用者的权利,涉嫌构成“侵占罪”。共享单车运营方对押金的管理,不可以随意处分,没有使用方的允许,不能自行使用这部分押金,也不能处理、收益押金。而且运营方收取到的使用者押金,应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可随意调动这部分押金,确保使用方不因运营方的不济和倒闭而受到损失。

(二)交通事故责任

OFO,摩拜单车,小蓝,小鸣,酷骑……2017年9月,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在第七届中国智慧城市博览会上发布了《共享单车行业就业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到2017年7月,国内共享单车累计投放量约1600万辆,平均每辆共享单车的骑行频次超过3次。然而,随着单车使用者日益增多,事故发生率也越来越高。

1.使用方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责任鉴定

使用方不论在使用何种交通工具时,都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能因骑行的是共享单车而逃避责任。当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发生因自身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事故后,单车运营方不予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例如,OFO在用户服务协议第九部分作出明确规定,用户在使用自行车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和处理。凡违法骑行造成的处罚、违法及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所造成的OFO或第三方的损害及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所有责任。

2.使用方侵犯运营方财产权导致的责任鉴定

共享单车的共享理念也是体现国民素质的一个窗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国民素质有了很大提升,但仍存在一些陋习,不少行为在共享单车上体现出来,甚至一度引发社会热议。有的使用方通过撬锁、涂改二维码等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霸占使用了共享单车,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衡量这一责任;有的使用方在合同结束后,通过某种途径自行骑用引发了事故,责任如何鉴定。前一种就是使用方占用非法所得,后一种是使用方在合同终止之后,逃避合同,违规使用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租赁物,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失都应由使用方自行承担。

3.无效民事行为人使用导致的责任鉴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周岁,因此,共享单车的使用主体应当年满12周岁,而年龄上限并无限制。12周岁以下的儿童使用共享单车应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侵权等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对于年纪过大的老人使用共享单车,并无多做规定。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固然重要,但只是一种责任提醒,其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其关键还在于加大对儿童的监护和提高共享单车的管理水平。共享单车运营方,更不能把法律规定当作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伞”,还必须积极担当共享单车对社会的责任,对于禁止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要在管理手段和措施上多下功夫,特别对共享单车车锁问题,要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儿童不能非法骑行。

4.因车身质量导致的责任鉴定

如果使用方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行为,是因为运营方或者单车的问题引发了安全事故,造成使用方人身或财产损失,该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例如,北京的冯先生骑行一辆ofo共享单车,骑出不到100米遇下坡,不想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冯先生摔倒,牙齿折断5颗、缺损1颗,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为此,冯先生起诉ofo单车的运营主体要求赔偿2万元。由于共享单车的高关注度,此案被称为共享单车事故索赔第一案。然而这个案子,其实冯先生的维权并不容易,共享单车运营方认为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前有进行检查的义务,而且,冯先生的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是刹车失灵导致冯先生摔伤的,还是冯先生自身骑行失误摔跤导致的刹车失灵。后在社会强烈的关注下,和媒体的帮助下,冯先生得到了共享单车运营方的赔偿,但在后续很多事故中,使用方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

甚至有的共享单车运营方想躲避责任,例如永安行单车的服务协议约定:“若刷卡租车,即表明已认同所借车辆本身的安全性。此时使用租赁卡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乙方须自行承担”。 (下转第270页)

(上接第268页)相比之下,摩拜单车的用户服务条款约定:“如用户不幸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自行车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任何法律责任。”基本上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共享单车运营方作为承租方,在享受承租方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承租方的相应的义务,有义务为租用者提供安全的使用物。而且要尽到向使用方提供告知和提醒的义务。当然,作为使用方也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在使用前进行相应的检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三、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优化对策

(一)提高技术,主动担当

一是大力维护共享单车,保障使用方的安全。运营方将共享单车租赁给使用方,运营方就要加大对共享单车的的管理,不仅在数量上,更要从质量上加以维护,对损坏的单车及时提供维修、更换,提醒使用方注意单车的安全性能,最大可能保护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二是加强共享单车的技术水平。通过研发具有禁止未满12周岁儿童能开启的智能锁,不给儿童骑行的机会,另一方面加强共享单车的防盗功能,减少破坏单车事件的发生。三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无论从是对投放区域,还是使用方的押金,共享单车运营方都要有合理科学的管理,并主动接受监督,让管理透明化。

(二)提高素质,遵纪守法

使用方必须明确骑行共享单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在与运营方建立租赁关系后,就不能违背租赁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在收到侵权行为时,也要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身。同时,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三)尽快立法,加强监管

相关部门要加快立法工作,让该行业有法可依,让运营方和使用方都能在法律的笼子里活动。同时,对于现在社会已经出现的关于共享单车的各种矛盾纠纷要加快研究,拿出合理的方案,立法不能太落后于现实,要合理有序科学化地进行。比如,南京的地方性法规就规定南京全城使用共享单车必须实名制,

同时,要加大对共享单车运营方以及使用方的监督,对于运营方,必须从资金安全,用户隐私安全,加以严管,提高企业的犯法成本,让企业能够自觉遵纪守法;对于使用方,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侵犯共享单车财产权的公众要进行执法监管,使违反公共利益的公民,得到应有的制裁。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政府加强监管,也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但更重要的是每一名单车用户能够严于律己[2]。

四、结语

共享单车为城市带来了一种新的出行方式,也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了新的纠纷,本文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明确共享单车运营方和使用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分析民事责任,指出必须依靠政府、企业、公众三个主体共同努力,让共享单车健康可持续发展,让大众真正获利于“共享经济”。

注释: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ii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参考文献】

[1] 领络.共享单车背后法律问题分析[EB/OL].(2017-03-29)[2017-04-21].http://linklaws.blog.163.com/blog/static/26312300620172295347778.)

[2] 李立娟.共享單车迎来监管潮[J].产业与政策,2017(3):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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