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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法律保护

2018-07-10陈浩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外观设计

陈浩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社会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追求物质生活享受的同时,开始更加关注精神方面的追求和满足。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社会大众的需求下应运而生,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涉及到科学技术和艺术造型两方面技术的融合应用,在科学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产品的外观艺术性,满足大众的精神需求的同时,也为工业产品提高了其附加值,带来新的利益竞争形势,因此对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主要围绕着当前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以及相关法律保护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

一、了解工业产品外观设计

(一)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发展历程

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其外观设计的发展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而不断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萌芽阶段。外观设计观念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中国的石器时代,在原始人类期间,在进行石器的制作中就已经有了明确的目的性和一定的衡量要求。2、工业产品设计阶段。真正的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产生于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世界范围内在工业革命的影响下,进入了机器化大生产的时代,在这种生产模式下,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历程。在工业革命的欧美国家中,最先进行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产业是轻纺织业,然后逐渐发展拓展到其他产业中,逐渐扩大了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范围,为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带入了一个全新的良性发展阶段[1]。3、现代设计教育体系的确立。在十九世纪末期,德国工业产业迅速崛起,成为欧洲第一工业国家,在二十世纪初期,成立了德意志制造联盟,成立“公立包豪斯学校”,是现代设计教育体系确立的标志。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自开始设计理念的萌芽到真正进入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时代,再至当前社会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而不断发展,随着工业产品的批量化生产以及工业化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二)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所具备的特性

在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特性方面,世界各国的立法以及国际社会公约中对一下几点有着基本相同的看法。首先,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形状设计、表面图案的设计以及所具备的图形、线条或者颜色等二维特征[2]。其次,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相应的视觉魅力,这里的视觉魅力不是指在进行产品设计的过程中所应用到的设计技术等,而是在人的视觉观察上带来一种独特美的感受,能够用眼睛进行判断的。以上两点是目前国内外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相关法律认可保护的两点特征。但是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不是一成不变的,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的。

二、国外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在经济发展的社会背景下而发展起来的,同样,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也反作用与社会经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推动的作用,因此在为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的层面上,必须加强对其立法的保护。国际化进程加快的时代,在1988年,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诞生并开始执行生效,在该项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及相应的产权维权的处罚行为。知识产权国际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的真正确立是在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签订作为标志。在以上两个协议中,都赞同避免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过多的保护,避免多部法律的重复保护,造成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拥有者获得的收益甚至大于该项外观设计的设计者和创作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但是在美国的法律中,与国际公约中的相关保护原则不同,对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分别利用数个并列的法律来进行多方面的保护的,目前形成了以专利法为主要保护法,商标法和版权法成为辅助保护的三法保护体系。通过三项立法进行保护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其弊端却更显而易见,没有避免重复保护和保护存在漏洞等弊端。具体存在的问题如下分析。1、在《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中均未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所能到打可能的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高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模棱两可。2、在经过三次修改的《商标法》中才通过了对三维商标的认可,为满足商标设计的资格条件下的设计提供可能的商标法律保护[3]。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可以的针对诚信原则和商业保护秘密条款的相关规定中,其中表明可在事后对其设计进行救济性保护,这种单纯的事后救济性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三、中国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保保护模式上,在遵守已经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又通过我国的立法进行相应的保护。目前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事宜《专利法》为基础,以参加的国际公约相关条文和《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作为辅助法律保护体系。中国的法律保护模式与美国的法律保护模式有相似之處,在法律保护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近年来屡次发生的侵权事件,都是由于保护存在空白造成的。

四、对我国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登记制度

按照国际相关规定,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权利的保护存在两种注册形式,第一种是注册式,第二种是自动取得制。在注册式的产品外观设计上提供的法律保护时间要长于没有申请祖册的。因此,建立健全外观设计的登记制度,对已经在社会市场中广泛流通,但是还未正式申请获得注册的产品外观设计提供及时的有效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加快市场的流通,增加社会经济效益等。

(二)明确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制定严格的惩戒制度

当前我国在相关外观设计可获得法律保护所要达到的要求规定不够明确,不法分子容易钻法律的空白处,进行简单的模仿改造,就可以轻松躲过检查,或者侵权行为的成本低,对侵权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很多企业仍会铤而走险。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对侵权的相关规定,提高侵权成本严格的惩罚。

五、总结

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带动了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发展,为工业产品带来了额外的附加值效应,增加产业效益,因此必须严格相应法律保护制度,在借鉴外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为设计创造提供保护空间。

【参考文献】

[1]张马林.论中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艺术百家.2015(S2).

[2]卢海君.版权客体论的基本范畴[J].电子知识产权.2013(06).

[3]王娜.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J].情报资料工作.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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