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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协定条款关键争议点分析

2018-07-10熊舒敏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熊舒敏

【摘 要】自WTO成立以来,各国利用传统的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措施来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情况越来越少见,转而开始采用更为隐蔽而看似合理的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在国际贸易中作用凸显,文章结合由美国原产地规则(COOL)引发的争端案例进行分析,对TBT中关键条款的准确意思和适用性进行分析,为我国运用国际规则应对有关TBT协定的贸易争议提供经验。

【关键词】TBT协定条款;关键争议点;美国COOL

一、引言

在如今,世界全球化经济以及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快速发展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的逐渐匮乏,使得各国逐渐开始重视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在国际贸易方面,为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濒危动植物,各国开始制定必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和禁止危害环境产品的国际贸易。然而,技术性贸易措施由于其隐蔽性也成为了各国偏爱使用的贸易非关税壁垒。因此,为了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规制,在GATT乌拉圭回合等谈判之后于1995年1月1日,WTO《TBT协定》正式生效。自TBT协定生效以来,由于对条文有诸多不同的理解形式,同时,各个国家内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目的难以明确界定,因此关于协定具体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一直是各国家之间争议不断的缘由。

二、美国COOL引发的争议案概要

(一)起因

历史上,墨西哥和美国之间的牛和牛肉的产业一直是一体的和相关的。墨西哥生产供养育的小牛并出口到美国,在那里它们被饲养在草场和饲养室,并随后进行屠宰。这一产业对墨西哥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从 2003 年到 2007 年,墨西哥每年平均出口1,200,000 头,年均产值达 50,000,000 美元。2008 年开始,美国农业部发布了《原产国标签条例》等一系列调整原产国标签要求的规则,其要求零售商必须告知消费者涵盖商品的原产国。

(二)经过

2008年12月17日,墨西哥要求与美国就1964年《美国农业市场法案》修订后其中的强制性原产国标签规定(COOL)展开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根据该法案猪、牛、羊、鱼等肉类产品在美国市场上零售时必须以标签标示其原产地,该标签要求增加了肉类产品经销商保持标签记录以及通过审查的成本,迫使肉类产品经销商选择无须加以区分的完全国产化的肉类产品,墨西哥认为该措施违反了TBT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构成歧视待遇并对墨西哥的肉类产品出口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2009年2月20日,美国农业部长指出《原产国标签条例》(最终)的实施在为消费者提供食品来源的附加信息以及帮助食品生产商区分他们的产品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以上这些行为,美国立法者声称其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墨西哥认为该措施增加了相关产品生产商与零售商额外的成本与负担,减少了美国市场对墨西哥的活牛和活猪的需求,违反了《TBT协定》与GATT1994的相关条款。

(三)结果

2011年11月18日,WTO发布专家组报告,认为COOL属于TBT项下的技术法规,裁定COOL对源自加拿大和墨西哥进口的肉类产品的待遇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违反了TBT第2.1条。2012年6月29日,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因COOL未能实现向消費者提供原产地信息的正当目标而违反了TBT第2.2条的结论。最终结果墨西哥和加拿大胜诉,美国应根据TBT纠正其措施。

三、关键争议点适用

(一)TBT第2.1条分析

TBT协定原文,第2.1条: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在美国COOL案件中,对于第2.1条的争议主要是——“同类产品不低于待遇”,上诉机构认为COOL在法律上并无歧视待遇,但存在事实上的歧视待遇。因为专家组采用了当事人提供的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方面的数据,包括相对贸易量、市场份额和COOL法规相关成本,特别是履行成本和区分成本进行了事实歧视待遇分析。因为COOL要求在切割后肉类的最后环节上使用标签,导致必须对最初生产环节对肉类的原产国加以区分进而影响到上游活畜产品行业。

专家组认为,COOL实际产生了迫使美国肉类产品经销商区分活畜和肉类产品的效果,导致肉类的产品的成本结构对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有利。专家组的依据是COOL法案的监管区别对进口同类产品“根本性的排挤及法规本身的效果”,而不是建立在对该措施“对贸易数量实际产生影响”的分析之上。

(二)TBT第2.2条分析

TBT协定原文,第2.2条: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

在美国COOL案件中,对于第2.2条的争议在于:

(1)“贸易限制性”

在原产国标签案中,专家组认为“贸易限制性”一词范围非常广泛,结合条例的目标,应该解释为“对进口产品竞争机会的影响”,而非“对实际贸易数量的影响”。在原产国标签案中因为申诉方证明了该法案对美国进口墨西哥活畜的竞争条件产生了影响,所以专家组认定该措施具有“贸易限制性”。

(2)“正当目标”

正当目标的解读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技术法规规定的目标是否为真正目标。为了正确识别一项技术法规规定的目标实际上就是该法规真实的目标,除了援用第2.3条之外,专家组还指出根据TBT第2.9条规定的通报程序,如果某一成员国向WTO委员会提交通报,就构成其与国际法相符的可反驳的证据。二是目标的正当性。目标的正当性是指目标的“性质”,必须是公平的,并有相关公共政策或其他社会价值的支撑。原产国标签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提供准确而值得信赖的信息可以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或错误告知,所以要求提供产品的原产国信息可以构成第2.2条所指的正当目标。

四、对TBT协议适用的启示

经过对美国COOL案件中涉及到两条重要条款方面内容的简单分析,对TBT第2条条款中关键争议点有了一定方向上的把握,也对如何利用它们来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有了一点想法。

(一)竞争取向型方法

上诉机构认为,条款2.1中的同类产品不能依据争议措施的规制目标来判定,而应该以竞争取向型方法进行判定,否则会影响“不低于待遇”的判断,作为国民待遇条款一个核心术语的“不低于待遇”要求在涉案的进口产品与国产同类产品之间进行对比,如果某些国产品与涉案的进口产品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但却根据目标取向型方法被排除在“同类产品”之外,那么确定争议措施是否导致涉案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劣于国产同类产品时这些国产品就不会被纳入比较范围,这必将扭曲“不低于待遇”的判断,因为这一国内市场是不完整的。因此,判定TBT协定第2.1条中的“同类产品”以及“不低于待遇”时应适用竞争取向型方法而非目标取向型方法。

(二)“正当目标”规定

每个国家都有最基本的国家利益要保护,为了实现这些合法目标任何国家都会有意识地利用第2.2条,尤其是第2.2条中对“正当目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款中明确罗列的合法目标并不是穷尽的,而是开放的,在不同情况下,能够好好利用这一条款。虽然根据了解,我国的技术法规已经开始对第2款中明确罗列的合法目标进行保护,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该根据民族、人文、资源、气候、地理、基本技术及发展中国家地位的特殊情况,用好用足第2.2条关于“正当目标”的规定,对其他有必要保护的合法目标进行技术法规的立法保护,在TBT协议的原则和规定下保护我国的重要利益和民族工业,做到有理、有礼、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