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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成因、防范及其处置的法律问题探究

2018-07-10黄淑莹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关键词:不良资产商业银行法律

黄淑莹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网络金融产品的冲击下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与挑战。而不良资产的存在严重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目前,如何防范不良资产的产生和对不良资产产生后的处置依然是一个的难题,而这个难题的解决势必要在了解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和成因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把利刃,用法律为金融提供新的思路,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法律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及其成因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指在现实的条件下银行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资产,包括不良贷款、表内应收利息、抵债资产、待清理长期投资和各类债券等等。我国的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且大部分不良资产都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所以这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情况是具有代表性的。2004年末,四大共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约为15.6%,超出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巴塞尔协定》所规定的安全标准,即不良资产率低于10%。

十多年过去,通过国家的各种政策和补贴,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下降了,2017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之一的中国东方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中称“总体来看,我国银行业存量不良贷款规模依然较大,但是不良率处于世界较低水平。”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连续走低的不良贷款率而盲目乐观,因为实际上数据背后还有大量其他类型不良资产没有计入,比如抵债资产、债券等,而且由于不良贷款率是由不良贷款总数除以贷款总数得出的百分比,持续降低的比例实际上是由因为房地产业的膨胀而持续扩大的分母导致的。

总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已经达到正常水平,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忽视其背后的不良资产规模大,统计出现数据陷阱的风险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

只有在充分了解不良资产成因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从根本上预防、解决不良资产。而任何不良资产的形成,都是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的综合结果。

其内部原因主要有银行内部审查不严、内部监管不严、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针对审查不严的情况,国家提出了“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但是这个制度不配套,执行不到位,查处不严格,所以并不能有效防止资产流失,也不能有效降低借贷风险;目前我国银行内部的监管也没有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没有形成有效的持续性监管;长期以来我国贷审合一,缺乏必要的内部制约机构,虽然前些年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建立起了贷审分离的制度,但是往往流于表面,为不良资产的滋生提供了条件。

其外部原因主要是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担保、破产法等法律机制存在漏洞。据中国网财经7月18日报道,国家发改委已经启动《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立法研究工作。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信用法,导致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无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约束。借贷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而银行也无法及时收回,于是形成了呆账、坏账,不良资产持续增加;《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物范围太窄,很多种类的动产无法自由地转化为资本,造成了金融资源浪费。担保物权大部分与金融资产直接相关,担保物权制度的欠缺,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和成本,而且抵债资产处置的难度也很大,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闲置资产;《破产法》对银行破产债权的实现缺乏实质性保护,抵押物权履遭侵犯,《破产法》虽然赋予了所有债权人参加会议以审核债权、通过和解协议和审议破产清算分配方案的权力,但是对于这些权力的实施保护和债权人权力遭到侵犯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防范措施

(一)完善银行信贷制度,落实内部稽查机制

进一步完善信贷的评审决策机构。规范信贷评审决策机制,包括借贷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贷审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度和大额贷款的贷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制度,以减少信贷投向失误,降低信贷风险。充分利用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对借贷人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贷款人按贷款合同行事,履行合同。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对信贷风险损失的补偿能力,从而保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建立总行直接领导下的垂直管理的独立稽查体制,保证内部稽查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扩大稽查范围,全方位全过程控制风险,以提高稽查效益,将信贷风险尽量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国有商业银行法人制度

为了防范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应该着力健全我国商业银行法人制度。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其治理结构混乱,与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不符,使得银行对信贷资产的管理是非常落后的。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是防范不良资產的根本措施,其让出部分股份,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并且对商业银行的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股权结构、上市条件、退出等做出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从而缓解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单一、不良贷款增加的压力。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将决策、实施、支持和监察等主要环节纳入公司治理内容,风险管理部门对全行信贷资产负责,监察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领导下的各级审计、稽查等部门负责。

(三)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

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规范的企业破产淘汰机制、失业救济机制等社会保障机制,使政府在企业、银行改革中没有后顾之忧,直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行事,从而保障商业银行的各项信贷政策和信贷原则切实得到贯彻,减少不良资产。

国有商业银行应该重视担保、信贷合同等合同的法律问题,确保债权保全和执行的快捷。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民事案件风险处置机制,加强银行内部法务人员的培养,逐步将法律规避风险方法用于金融资产管理。通过政府强制重组并独担损失、政府托管重组、多方共担损失等模式、防范银行不良资产,减少金融信贷风险,提高金融资本质量。

(四)建立起多元融资机制,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

发展金融市场,完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形成多元化融资机制,一方面使政策性贷款从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彻底分离出去,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降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可加大直接融资比例,给企业提供获取资金的另一条途径,缓解企业对银行资金的高度依赖性,为银行转移,分散风险提供广阔的空间。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偏低,严重制约着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扩张能力,还削弱银行消化贷款损失的能力和偿付能力。商业银行必须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比如充分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强化风险管理等等。

另外,就债券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对此理解不一致。由于商业银行的债券数额一般比较大,而且债务人也比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都以债务人确定为标准,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很小,特别是还存在一部分债务人为了逃债,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况。因此,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理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刘怡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成因分析[J].金融经济,2016(10):151-153.

[2]尹怡杰.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对策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32(07):1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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